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被货车碾轧时,已置身在车外,不属于车内人员,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去年4月11日。杨某雇冉某的货车将打桩机从重庆运往贵州六盘水。车行驶到沪昆高速贵州段时,仪表盘继电器突然冒烟,杨某认为货车即将燃烧,便打开车门跳了出去,结果被货车右后轮碾轧致死。
因货车挂靠公司注册地在长寿,去年11月11日,杨某的家人将车主冉某、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杨某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被货车碾轧时,已置身在车外,不属于车内人员,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杨某主观认为车辆出现严重危险而开门跳车,属于措施不当,超过必要限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家属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