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签名,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所以16万元中,有25000元费用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小丽表示一无所知:“我没有签过什么'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履行过告知义务!”
2008年,小丽为其新买的小轿车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限额为159800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6月,小丽的丈夫小刚深夜驾车回家途中,在某十字路口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路产、对方车上人员等各项损失共16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签名,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所以16万元中,有25000元费用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小丽表示一无所知:“我没有签过什么'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履行过告知义务!”
于是,这张签有小丽姓名的“投保人声明”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小丽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的原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该落款处的签名并非小丽本人所写,而是他人代签。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必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全额赔付小丽16万元,被告终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