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在接受报案后,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财产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对有可能灭失的事实、证据应及时固定或证据保全,以减少纷争。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完全具备对争议事实进行确认的条件,但保险公司却未能有效履行勘验义务,错失了确认损失的最佳时机。
案情回放:交通事故引发大火
2010年7月31日凌晨,安徽某运输公司的送货车满载化纤丝行驶到104国道的一个十字路口,突然与迎面驶来的隶属于某建材公司的面包车撞上。高强度的碰撞引发两辆车子着火,虽然经过消防人员后来抢救,还是导致两车大面积损坏,运输公司车上的化纤丝也被烧毁。事后,由于现场经过大火,痕迹难辨,交警部门经勘验也无法确定事故是由谁的过错引发。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化纤丝的损失范围及金额争议巨大,各执一词。运输公司主张化纤丝已全部烧毁,应按照其承运的货物金额作出全额赔偿,其向法院提供了从交警部门处调取的现场照片和对驾驶员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化纤丝全部烧毁的事实,并提供了供货买卖单存根证明化纤丝的数量和单价。而保险公司则称化纤丝并未全部烧毁,尚有部分化纤丝完好,对化纤丝型号也有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拍摄的现场照片。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在接受报案后,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财产损失进行及时、有效、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对有可能灭失的事实、证据应及时固定或证据保全,以减少纷争。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消防部门、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完全具备对争议事实进行确认的条件,但保险公司却未能有效履行勘验义务,错失了确认损失的最佳时机。如今事故现场不可能还原,也没人能确认是不是还有“幸免于难”的化纤丝,不论化纤丝究竟价值几何,保险公司都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