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报道引发合同纠纷案
1月5日上午9时30分,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亲自出庭,被告方陈晓则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国美电器起诉陈晓案源于去年5月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表的一篇稿件。稿件引述了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以及昔日的对手、国美电器继任者张大中的评价等内容。稿件还提到,陈晓认为,国美电器股价不可能再涨,在投资价值上没有前途,因此他将尽快卖掉自己手中的国美电器股票。此后,又有其他数家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
稿件发表后,国美电器立即回应,称国美电器不认同稿件中所列观点和意见,也不会容忍陈晓在稿件中所显示的言行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国美电器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随后,陈晓辩解说自己从未接受过有关记者的采访,“其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陈晓的表态并没有消除国美电器的不满,后者最终还是将陈晓告上法庭。随着双方矛盾的激化,国美与陈晓“分手”的相关细节也浮出水面。
国美向陈晓索还千万元“封口费”
庭审开始时出现了一段“插曲”: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申请合议庭审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
夏惠民说,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因此需要出示经过百慕大和英国相关部门认证的委托授权书,但原告仅仅委托香港律师进行认证,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邹晓春说,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之后,又在香港重新作了登记,属于一家公司同时在两地注册,因此其授权代理人身份不存在问题。
法庭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调查。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出庭人身份上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宣布休庭20分钟。10时30分,经过合议后,审判长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考虑到原告在香港进行过相关的登记,并已提供在香港的登记材料,因此原告代理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国美电器曾与陈晓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等内容,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为此,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这1000万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已经分两次向陈晓付清。”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说。
邹晓春等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三份媒体报道,认为陈晓在作出上述承诺之后依然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
陈晓是否发表相关言论成焦点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要求,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只能证明上述文章确实发表过,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新闻报道与陈晓是否发表过相关言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作为陈晓违反协议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则认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可见在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向法庭说明在国美电器与陈晓签署协议之后,与上述新闻报道见报之前的这段时期内,陈晓是否公开或私下与媒体记者见过面。而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则认为,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与本案无关。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因此,难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协议中的“封口费”。
对此,邹晓春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款项可以由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
随着庭审深入进行,双方火药味渐浓。对于被告的答辩,邹晓春认为陈晓是“不诚实的人”,“颠倒黑白”“信口雌黄”。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不应该以被告是否承认或否认相关问题的方式来完成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不应以“人身攻击”的方式诱导法庭审判。
庭审持续到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补充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