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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摔伤 见习单位是否担责

 [日期:2012-01-0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的见习基地所针对的对象为社会无业、失业人员,对于乐于从事公益的爱心企业,判令其全额赔偿并不公平。

 

 

       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小马作为青年职业见习者到该公司见习。见习期间,有关部门每月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009年8月10日下午,小马和同事一起去拜访客户,途中骑助动车滑倒,致左膝摔伤。经鉴定,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小马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05755.3元。被告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关部门也为原告投保了综合保险,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的见习基地所针对的对象为社会无业、失业人员,对于乐于从事公益的爱心企业,判令其全额赔偿并不公平。考虑到原告是在完成公司交办工作时所受伤害,故从公平角度,被告应对原告作出适当补偿。经调解,公司补偿小马治疗费用等共计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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