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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不办产权证 购房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元。现该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被告理应协助原告予以办理。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原告郭某称,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于1996年12月14日及1996年12月23日分别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告按照上述协议付完约定房款后,原告自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现原告已支付完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额,但被告始终不给或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庭审中,被告开发公司公司辩称,原告至今未交齐房款,尚欠房款及滞纳金、物业费等。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必须要交齐房款及相关的费用、滞纳金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元。现该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被告理应协助原告予以办理。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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