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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迁户怎么维权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最后,承办法官在厘清案情原由之后,认定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户籍迁出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由于购房款实际由高某取得,且纠纷是由高某未迁出户籍所致,最终判决李某与高某共同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双方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原告的损失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2010年1月小张为购置婚房,来到虹口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经介绍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应于2010年4月前将户籍迁出房屋,否则李某将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小张违约金。之后由于李某一直未将户籍迁出,2011年10月小张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然而法庭上李某却辩称,他的户籍并不在房屋里,房屋的户籍另有其人,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完全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非常不合理。
    原来,房屋最原始的产权人是案外人高某而非李某。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当时高某因为资金短缺想要获得银行贷款,便与李某通过买卖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实际上并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房屋也一直是高某在居住。2010年初由于高某无力继续偿还银行贷款,才请求李某协助其将房屋再次进行转卖,小张支付的购房款李某也全部转交给了高某。庭审中,高某作为第三人表示,由于小张支付的购房款全部由他收取,而且也是因为他的户籍没有迁出而引发的诉讼,所以同意与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承办法官在厘清案情原由之后,认定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户籍迁出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由于购房款实际由高某取得,且纠纷是由高某未迁出户籍所致,最终判决李某与高某共同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双方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原告的损失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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