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该铸造厂不服,认为曹某擅自对其铸造的本应回炉再生产的不合格铸件打磨改造,未予佩戴防护眼罩操作,严重违反了企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且其为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业务多时上班,业务少时在家务农,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为此,铸造厂于今年11月10日向铜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去年12月11日上午9时左右,铜山区农民曹某在某私营铸造厂车间清理铸件打磨封边时,不慎碰伤右眼,造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内容物脱出,构成伤残。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曹某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其为工伤。该铸造厂不服,认为曹某擅自对其铸造的本应回炉再生产的不合格铸件打磨改造,未予佩戴防护眼罩操作,严重违反了企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且其为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业务多时上班,业务少时在家务农,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为此,铸造厂于今年11月10日向铜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第三人曹某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的管理,属于原告的职工,二者形成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职工有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不属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为此,承办法官王德秀对出庭诉讼的铸造厂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解除了其内心的疑惑。在此基础上,为避免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工伤确认后还需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具体赔偿数额的诉累,法官又提供了具体的民事赔偿标准,督促协调铸造厂与曹某当庭达成一次性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8.8万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