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房产合同 >> 文章内容

以房抵赌债的房产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2[字体: ] 
核心提示:同时,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赵某一起共同向陶某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

  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某日,赵某在麻将馆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陶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赵某一起共同向陶某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