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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引发连环诉讼

 [日期:2012-01-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2009年年底,白下区法院一审认为,因为约定中的签字并非刘老汉本人所签,而其本人又已经去世,所以刘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出现了无法补正的瑕疵,那么该份产权约定当属无效。
 
 
一审:子女胜
约定书上老汉签名是假的
2005年,刘老汉与高女士结为夫妻,2007年,两人卖掉原来的房产,在南京市白下区购买了另一套房产。2009年,刘老汉去世,并未留下遗嘱。之后刘老汉的三个子女与高女士为这套白下区房屋的产权问题产生了矛盾。原来,根据高女士提供的一份《产权份额约定书》,刘老汉在生前和高女士约定,该房产权的90%归高女士,10%归刘老汉。
可当刘老汉的子女看到这份约定时,他们第一反应就是这份约定是假的,因为在约定上刘老汉的签名明显不是他们父亲的字迹。当时正是房地产市场红火的时候,该位置的房屋价格早就破万了,如果这个约定成立,刘老汉子女继承的份额只有10%的一半(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约定不成立,那么刘老汉子女可以继承的份额就可以达到50%的一半,差距显而易见。
2009年下半年,在协商无果的状况下,刘老汉的子女将高女士告上了白下区法院,主张这份产权协议无效,为了证明签名系伪造的观点,刘老汉的子女特意向法院申请从刘老汉生前的工作单位调出父亲的干部鉴定表,没想到连鉴定表都没用上,他们的后母高女士就承认这个签名并非刘老汉所签,而是她本人代签。但高女士强调,当时分配房屋产权时,刘老汉人在房产局。就算签名是别人代签,但刘老汉的真实意图依然是将房屋的90%产权给她。
2009年年底,白下区法院一审认为,因为约定中的签字并非刘老汉本人所签,而其本人又已经去世,所以刘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出现了无法补正的瑕疵,那么该份产权约定当属无效。
终审:后母胜
一个指纹逆转了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后,刘老汉的子女就等着去房产局改房产证了,没想到后母高女士选择了上诉。
这次高女士有备而来,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中表示,虽然签名是假的,但还有签名上的指纹,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刘老汉在产权约定书上按下的指纹进行鉴定,不过问题随即就来了,因为刘老汉已经去世火化安葬,所以鉴定的最真实的本体已经不存在,而高女士提交的鉴定对比手印是刘老汉在购买诉争房屋时,签名买卖契约时按下的手印,刘老汉的子女认为,两个手印都有可能是父亲不知情,他人代按的,因此就算鉴定出来两个手印一致,也不能证明是父亲的意愿。
除此之外,高女士还叫来了该套房屋原来的房主和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三人均作证:刘老汉在购买房屋时神志清醒,刘老汉的子女则认为,原房主只要卖房收到钱就行了,而房屋中介人员更是靠促成房屋买卖吃饭的,如果他们作证刘老汉神志不清或没去中介所、房产局,等于给自己找麻烦,甚至砸饭碗,所以这些人的证词不应被采信,但事实上,也只有这些人接触过刘老汉,因此法院认可了他们的证言。
签名是假的,手印不确定,那么刘老汉是否去过房产局就成了最能证明这份产权约定是否为刘老汉真实意图的证据,当时房屋买卖已经需要照相,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房产局有刘老汉的存档照片,那么刘老汉的子女就没话说,如果没有,则高女士无法证明刘老汉当时去过房产局。
结果出来时刘老汉的子女颇为欢欣鼓舞,因为房产局档案中心的电脑中只有高女士一个人的照片,不过房产局监察室信息中心及法规处给出了这样的答复:2007年共有产权人不一定要进行人像采集,但产权份额约定时本人必须到场,同时也有没有其他的录像、照片可供查询。
2010年年底,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证人证言和房产局要求本人到场的规定相符合,虽然签名是假的,但该约定书印有指纹,刘老汉的子女虽然否定指纹的真实性,但无证据证明(刘老汉已死,事实已不可能证明),以此终审改判一审判决,驳回刘老汉子女的诉求,也就是说,房子的90%依然归高女士。
转机:子女再战
约定书上的根本不是指纹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刘老汉的子女似乎无路可走了,但在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郭凌霄律师的建议下,他们还是将可能由父亲按下的指纹送去南京市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出乎每个人的预料。
鉴定结果为:在房产局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的刘老汉签名上的红色印记未出现手印特征,该红色印记未见指纹、指节纹等人手肤纹分布特征,可以排除手指、手掌正面按印形成。说白了,刘老汉签名的所谓“手印”根本就不是手印。
而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证人证言中,三个证人都明确表示刘老汉按了手印,如此一来,这些证人证言都靠不住了。
签名是高女士代签的,手印也是假的,刘老汉的子女在不可能的情况下看到了希望,此时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于是在今年11月,白下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老汉子女状告南京市房产局(如今的市住建委)的案件,刘老汉子女的诉求是撤销当年房产局按照产权份额约定书作出的产权分配,还是希望将房屋产权份额从一九开变成五五开。高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行政诉讼:子女再败
无原告资格却起诉房产局
签名和手印都是假的,刘老汉的子女以此为由认为当年他们的父亲并未出现在法庭上,市住建委的委托律师则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刘老汉的子女和被告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刘老汉的子女没有资格当原告,市住建委的工作人员也拿出了一整套的房屋产权登记材料,但没有一个可以证明当时刘老汉去了房产局。判决下达后,记者也采访了市住建委的律师,希望他提供当时能否确认刘老汉到场的证据,但该律师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汉的子女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解决民事纠纷,被告市住建委在当年的房屋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已经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同时刘老汉的子女也没有资格当原告。
刘老汉的子女认为,虽然没有证据来证明,但市住建委一定会称当时刘老汉到场了,毕竟这涉及他们自身的利益,法院一概采信难以让人信服,目前他们只能就以前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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