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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气囊无一弹出 制造者是否担责

 [日期:2011-12-2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 死者家属认为,正是由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及时打开,才导致郝正中死亡,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通用公司赔偿127万余元。而被告通用公司则辩称,车祸是由于司机蒋某疏忽驾驶造成的,原告的证据仅能说明郝正中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不能证明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气囊是否弹开与郝正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车祸中气囊无一弹出

  死者郝正中生前是一栋8层楼酒店的老板。去年7月,为了生意需要,他购买了一辆价值40多万元的凯迪拉克赛威SLS轿车,看中这一车型,正是因为它带有6个安全气囊。同年11月28日深夜,在安徽淮安市区通往沭阳县城的一条平坦公路上,司机蒋某驾驶这辆黑色豪华轿车,沿着苏236线由南向北行驶着,车上连同驾驶员在内共有4人,老板郝正中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行进间,司机蒋某看到前方有一团黑影,还没来得及刹车减速,就撞上了前面的一辆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的老板郝正中当 死亡,车被撞得一塌糊场涂,而安全气囊一个都未弹出。

  车祸发生后,被追尾的前车逃逸,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还对受了轻伤的驾驶员和2位同车人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一审判赔40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正是由于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及时打开,才导致郝正中死亡,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通用公司赔偿127万余元。而被告通用公司则辩称,车祸是由于司机蒋某疏忽驾驶造成的,原告的证据仅能说明郝正中的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不能证明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气囊是否弹开与郝正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通用公司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与郝正中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0%责任,故判决通用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通用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通用不服上诉二审申请鉴定气囊“黑匣子”

  在昨日的庭审中,涉案车辆气囊未打开是否属于车辆缺陷再度成为争议焦点。上诉方通用公司认为,一审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调查不充分,未查明安全气囊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打开,故不能断定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气囊未打开与郝正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通用公司向法庭提出申请,就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的模块(类似飞机的黑匣子)进行司法鉴定,还原案发当日的数据。

  而被上诉人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三方面的免责条件应由上诉人通用公司举证,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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