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许茹诉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葛优网络购物合同案。
原告许茹诉求法院:一是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雷洛电脑冷却内胆包”所支付的价款人民币五十九元及邮费六元;二是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一倍的赔偿金;三是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二千元;四是所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五是所有被告对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六是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原告在被告拉手网络公司经营的拉手网上购买一款“雷洛笔记本电脑冷却内胆包”。原告收到上述产品并试用后,认为该产品并不具备网站上描述的功能,遂通过拉手网客服电话主张退货退款。在2011年6月2日至6月17日期间,原告和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客服多次交涉未果。2011年6月15日,原告将其上述支付宝账户冻结。由于考虑到网络销售信誉、不希望给被告葛优造成不利影响等因素,被告拉手网络公司最终同意退款。2011年6月16日,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将原告支付的货款及邮费退至原告的上述支付宝账户,并通知了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在产品介绍中的“本次团购不参加7天无条件退款”的声明,与网页上“拉手网团购三包”的承诺不符,属于无效条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但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已经退款,故不再支持原告的退款主张。二、本案无法确定被告拉手网络公司销售该产品时存在欺诈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的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不予支持。三、被告葛优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对被告拉手网络公司履行三包承诺已经发挥了制约的作用,原告主张被告葛优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海口消费者许茹诉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言人葛优网络购物合同案30日上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葛优代言拉手网不需担责,驳回原告许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