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周某欠其23000元钱,而证人梁某与原告周某又有亲属关系,其证言对周某有利,再也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欠款案。原告周某在没有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其生意伙伴陈某,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其欠款23000元。
周某与陈某本朋友,且在生意上一直有经济往来,10月6日,周某找到陈某说:“我最近对了一账,你还欠我23000元钱,什么时候结了吧陈某想来想去也没弄清怎么回事,便提出看看欠条再说,周某说没有欠条,但有证人,陈某表示如果没有欠条就不还钱,。于是,周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归还23000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周某欠其23000元钱,而证人梁某与原告周某又有亲属关系,其证言对周某有利,再也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