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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消费陷阱多

 [日期:2011-12-29]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在事件中,物业公司是第三人,即使其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应当由杰际特公司首先向办卡居民承担违约责任,杰际特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他们另行解决。

 

 

      居民:健身房大门紧锁 没人留守

  居民王女士向记者介绍,杰际特健身中心是2009年正式开业的,事发前经营状况一直不错,开办近两年来,在小区里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很多居民出于锻炼身体的需要都愿意选择这家健身中心的服务。
  今年9月,王女士等人再次来到杰际特健身中心,但大门紧锁,王女士看到门上贴了设备检修的通知,由于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并没有过多在意,但时至今日,这家位于小区业主会馆内的健身中心始终没有再次开门营业。王女士等人找到健身中心负责人刘经理,并从刘经理口中得知,由于商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杰际特健身中心已经不能够正常营业。
    据不完全统计,杰际特健身卡纠纷涉及居民三千余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阳光100社区的居民,另外还包括少数华苑新城、居华里等周围社区的居民,每位会员预存金额不等,分别从几十元至两万余元,总金额预计为四百多万元。
  原来,2011年9月14日,阳光100物业公司就以拖欠房租为由停止向杰际特公司供电。随即,杰际特公司以违约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以杰际特公司欠其180多万元为由提起反诉。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下达了判决,杰际特公司败诉。而后杰际特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
  个别业主甚至将自己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矛盾转嫁给物业公司,并提出,物业公司没有将其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公示,造成业主蒙受损失。
  律师说法:属健身卡合同纠纷
  记者采访了阳光100国际新城社区法律顾问尚律师,尚律师指出,该纠纷尽管缺乏合同成立需要的一些主要条款(如未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但从性质上讲,仍属于健身卡合同纠纷。
  他表示,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杰际特公司和办卡居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杰际特公司出现违约,办卡居民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与杰际特公司之间的问题,与该合同无关,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尚律师说,关于该问题,不少居民心中存在模糊意识。在事件中,物业公司是第三人,即使其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应当由杰际特公司首先向办卡居民承担违约责任,杰际特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他们另行解决。
  对于此次纠纷如何解决,尚律师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杰际特公司胜诉,物业公司继续为其供电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履行,杰际特公司继续为办卡居民提供服务,将服务时间延期;当然,同时,居民有权追究杰际特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是解除合同。当符合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或法定条件时,居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杰际特公司退还余款,赔偿损失。居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即推举2至5名诉讼代表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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