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货物交与被告,被告应按照结算数额支付价款,且被告已出具欠条给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所欠货款,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某公司货款200000元。
2007年,汪某在江苏某市因承包工程需要,与当地某 公司口头约定,按市价在某公司 购买混凝土。后经结算,汪某累计欠货款200000元,并向某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某公司事后多次催要,汪某一直至今没有还款。2010年3月某公司具状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请汪某立即归还所欠货款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货物交与被告,被告应按照结算数额支付价款,且被告已出具欠条给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所欠货款,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某公司货款200000元。
2011年8月经某公司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汪某强制执行,迫于法律的威慑,汪某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拖欠达四年之久的货款终于到了某公司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