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祝某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卫生院对祝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太湖县该镇卫生院在对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和过错,以上过失和过错与祝某发生直肠阴道瘘并需在多家医 院诊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以80-90%为宜;祝某的直肠修补构成十级伤残。
2009年1月,祝某在太湖县一家卫生院临产分娩,顺产一体重3300克男婴。分娩时祝某会阴部有Ⅲ度撕裂伤,卫生院医生为祝某实行了修补术。祝某出院后,阴道内竟溢出粪便。原来,卫生院的缝合修补手术效果欠佳,祝某患上了阴道直肠瘘。祝某于同年6月到安庆市一家医 院手术治疗,术后仍未好转。2010年,祝某不得不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仍然未治愈。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双方闹上法庭,祝某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5万元。
太湖县法院弥陀法庭立案后,根据祝某的申请,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祝某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卫生院对祝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太湖县该镇卫生院在对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和过错,以上过失和过错与祝某发生直肠阴道瘘并需在多家医 院诊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以80-90%为宜;祝某的直肠修补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卫生院在对祝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1、分娩过程中会阴保护不到位的过失;2、在发生会阴Ⅲ度撕裂伤所行的会阴修补缝合技术不到位的过失;3、在诊断直肠阴道瘘之后予以阴道内口修补术的治疗方法不合理的过错。以上过失和过错与祝某发生直肠阴道瘘并需在多家医 院诊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在分娩过程中不能排除祝某与接生医生配合不佳致其第二产程过急的可能,因此,卫生院应承担本次事故的85%责任,祝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获得赔偿。经对祝某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费用依法核算,判决某卫生院赔偿祝某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