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灵武中心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原告又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和参与度的鉴定,该中心以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为由而不在各种鉴定结论均不能支持原告主张事实的情况下,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均因原告主张的事实无证据支持但又要求过高而不能达成协议。
患者病危放弃治疗出院后死亡
2010年5月8日早晨6时许,原告张某的丈夫李某某因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到灵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上感。到8时许,李某某出现昏迷、血压不稳等情况。上午12时许,李某某被转到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灵武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某为脓毒性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胃肠炎。李某某于自动出院20分钟后死亡,死亡后家属未要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
死者家属诉求巨额赔偿金
2010年7月26日,死者妻子张某、子女李某等4人以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灵武中心医院、宁夏第五人民医院为被告,向灵武市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5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灵武中心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原告又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和参与度的鉴定,该中心以本案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为由而不在各种鉴定结论均不能支持原告主张事实的情况下,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均因原告主张的事实无证据支持但又要求过高而不能达成协议。
在此情况下,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经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最终决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认为依法可以由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3万元的调解协议。拿到补偿款后,原告张某向法官和被告鞠躬表示感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