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认为,被告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原告在乘自动扶梯时应有成年亲属陪同,原告方在此方面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
今年7月31日午时,童童母亲带着他一起乘某商场的自动扶梯准备到店中购物。突然,童童左脚的凉鞋鞋带被扶梯夹住,紧接着左脚被电梯带入了电梯与护板间。童童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足腱绞伤,左足拇趾末节基底粉碎性骨折等,童童出院后将某商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共计3万余元以及后续治疗费4000元。
被告称涉案的自动扶梯是合格产品,公司在扶梯上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原告乘坐自动扶梯时无成人陪护,违反了乘自动扶梯的规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原告在乘自动扶梯时应有成年亲属陪同,原告方在此方面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商场赔偿童童各项经济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