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住宿,一人登记,不得多人住宿,本案中,宾馆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具有过错。
女孩小李是安徽人,2007年来上虞,在一家足浴店工作。
2009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小李下班后,和同事们一起吃夜宵。
她喝了不少白酒,醉得不省人事。几个同事把她带到了一家宾馆入住。
当同事们扶着她到宾馆时,小李因醉酒突然倒地,在宾馆门口的台阶上摔倒,头撞到了地上。
当时,大家都没有在意。其中一个男同事戴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并提出要留下照顾小李。
当夜,戴某强奸了小李。
第二天清晨6点左右,戴某醒来,发现小李躺在身边,手脚冰冷,也没有了心跳。他赶紧叫宾馆报警。
经法医尸检鉴定,小李系呕吐物吸入,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法医认为,小李自身因酒精中毒发生呕吐,在中毒致人昏迷、呼吸中枢抑制情况下,呕吐物不能及时排出误吸入呼吸道,是造成其窒息的主要原因。
而小李头部损伤,虽不致命,但也可致人呕吐,这是造成其窒息的第一辅助原因。戴某趁小李酒醉之际对其进行强奸,是造成窒息的第二辅助原因。
戴某已于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母将宾馆方告上了上虞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570333元的50%,合计285166.5元。
李家认为,宾馆明知小李已经醉了,却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小李入住宾馆,宾馆与小李之间就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在小李住宿期间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昨天,办案法官解释说,在这个案子中,宾馆方有以下几点不当:
小李在醉酒后被戴某等人带至宾馆时,已醉得没有意识。一个严重醉酒的女房客被几个男人搀扶进来,宾馆工作人员没有足够警觉,只登记了戴某的身份证后就开了房,没有做到力所能及的询问和查看;
其二,见到小李摔倒撞到头,宾馆工作人员也没有去查看小李情况;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住宿,一人登记,不得多人住宿,本案中,宾馆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具有过错。
“被告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费10%的责任,合计50996元。”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