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窘境,一起官司埋祸根?
景泰县法院重审后又以无证据证实吴庭福是固定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且2004年底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元月水管所给吴庭福安排了工作,吴庭福这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这一请求属于独立劳动请求,应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据此,驳回了吴庭福的起诉。
随后,吴庭福向白银市中院提出上诉。这次审理后,白银中院认为吴庭福2004年底再未上班的后果由水管所造成,期间所受损失应予以支持,但同样认为,吴庭福所提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县合同,将军龄计算为工龄的请求属劳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并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景泰县法院审理。
而后,景泰县法院经审理,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水电管理所曾在2005年为吴庭福安排过工作,但原被告双方自1994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吴庭福的诉讼请求需经劳动仲裁。故仅判决水管所赔偿吴庭福合同期满至2004年年底一年的经济损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吴庭福再次提出上诉。然而,这次法院于2006年7月6日驳回了吴庭福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投诉无门,面临老无所依
自己重回单位的请求究竟该仲裁庭仲裁还是该法院判决?吴庭富说他很迷茫。家庭因工作问题受到了很大影响,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吴庭福只好走上了上访之路。2007年,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涉访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曾发通知,要求原景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仲裁相关规定尽快立案仲裁,将结果于2007年3月20日上报。但此后,仲裁庭立案审理后却没有给他任何书面答复。
日前,记者就此前往景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中泉水电管理管所进行了采访。
该仲裁委员会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时隔几年,由于人员调动关系,且主管领导在开会,该起劳动纠纷是否在2007年二次进入仲裁程序及最终的仲裁结果难以查证。但他表示,既然2004年仲裁庭早已仲裁不予受理,案件也进入诉讼程序,1年的仲裁时效已过,仲裁庭应当不会二次受理。
景泰县中泉水电管理所陈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该单位90多人,正式职工仅40多人,其余均为临时工,所有职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其称吴庭福只是临时工,并非正式职工。2005年单位为吴庭福安排过工作,但因吴庭福不服从安排,被单位辞退了,不存在再为其安排工作之说。陈所长说,这些决定有会议记录和工资登记册等相关书面文件证明。当记者要求查看吴庭福的档案及相关材料时,陈所长却称档案保管人员主管不在单位无法查看。当记者问及单位如何看待于吴庭福多年来坚持要求安排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时,他一方面不承认法院终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却表示,还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吴庭福称, 2005年合同纠纷官司审理期间,单位曾口头为其安排过一次工作,但由于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拒绝了这次安排。其表示,之所以如此,也是为了避免单位以临时工为借口将他随意开除。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工作的,其军令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按照劳动法规定,复员、专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都符合上述任何明文规定维权咋就这么难呢!”吴庭福无奈地说,他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而复员,即使单位以其他理由不愿意和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该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