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点评: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及甘肃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的起诉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甘肃高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回应关切、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五次赴纠纷所在地,十余次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方案和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承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系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2004年1月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宣告破产,2005年在原盐锅峡化工总厂基础上重组设立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中天公司依据职代会通过、并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对原盐锅峡化工总厂职工安置和未清理的职工(含退休工人)8252.62万元债务清偿的《盐化总厂破产重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因中天公司在实施《安置方案》过程中未能按期支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保健费、独生子女费、公积金等费用,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将中天公司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积极做好案外延伸调解工作,最终中天公司清偿了拖欠职工的230多万元相关安置费用。
点评: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及甘肃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张延虎、张佩玉等30人的起诉和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甘肃高院坚持能动司法,从回应关切、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五次赴纠纷所在地,十余次组织企业和职工代表座谈,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方案和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承诺,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这是人民法院落实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实践,扩大了调解结案的外延及形式,确保了案件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