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必要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王某2008年到一家企业打工,今年2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诊断,头、腿等部位均有伤情,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8月上旬,王某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要因工伤看病产生的交通费150元、单位内部规定的结婚贺喜礼金500元及半年来的误餐费900余元。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误餐费系单位向员工每月支付的固定福利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餐费和结婚贺喜礼金属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提供的病历本和票据,可证明其入院出院时间与乘坐出租车的时间基本一致,法院对其关联性予以认可;而原告主张的公交车票,因不能确定时间、地点,故不予认可。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结婚贺喜礼金500元、误餐费900余元及交通费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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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必要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也不得超过12个月。待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此外,对于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基数的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也应与该职工认定工伤或者职业病之前的基数保持一致,不能因职工未上班而改为依照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