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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5[字体: ] 
核心提示:法官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电话录音,发现本案比更非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欠条虽然属实,但孙晴对其出借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和另外两个人的欠条都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也不否认,所以她的陈述可信度不高,借条没有反应真实的借贷关系。
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王某、孙晴、刘某、关某四人是朋友关系。2010年,王某提起自己参加了广西北海那里的一起名为资本运作的一项投资,收益颇丰,孙晴、刘某、关某三人就动心了。三个人都是做生意的,手头有点积蓄,于是,王某就介绍三人加入了,每个人都往王某提供的一个账户上打了50000元钱。打了钱之后,孙晴等三人才发现,所谓的资本运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传销组织,需要发展下线才能有收入,否则,投入的钱等于是打了水漂。
  明白了之后,孙晴等人就强烈要求退钱。钱肯定是退不回来了,孙晴等三人就把破财的怒火彻底转到了介绍他们进行资本运作的王某身上。2010924日晚上,孙晴等三人约王某在孙晴家开的店见面,逼着王某给他们每人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欠条,要不然就不放他走,经过几个小时的僵持,王某无奈之下出具了三份欠条,上面写明因生意需要,暂借孙晴等三人每人五万元,才被放走。
  写了欠条后,王某也留了个心眼,在有一次给孙晴打电话时,他录下了电话录音,录音里两人就纠缠于孙晴被骗去的50000元钱,说明了孙晴和王某是因为有其他纠葛才让王某把款项先行垫付的。
  201010月份,孙晴就持欠条起诉至北塘法院,声明王某因做生意借钱急用,向自己借了50000元钱,约定一个月归还,至今未还。王某则连称自己是受胁迫写下的欠条,并且写了三张,但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法官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电话录音,发现本案比更非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欠条虽然属实,但孙晴对其出借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和另外两个人的欠条都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也不否认,所以她的陈述可信度不高,借条没有反应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晴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欠条,其本人也无法自圆其说,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因此本院判决驳回孙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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