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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50[字体: ] 
核心提示:这两份文件似乎都已经给出结论,但还是有争论,因为最高院批复中的出借方(贷款人)系银行,而不是自然人。
 

  该案原告居住于本地区,曾于2009年向居住于苏州某区的被告出借人民币32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法院因为查找不到被告的身份信息而无法立案。原告又选择在本地起诉,理由在于合同实际履行地,原告通过本地银行向被告出借30万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哪里呢?

  笔者查到最早的司法解释,是最高院于1993年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至今有效,其中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笔者又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三条说:“……根据《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两份文件似乎都已经给出结论,但还是有争论,因为最高院批复中的出借方(贷款人)系银行,而不是自然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就借款合同而言,由于给付货币义务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都存在。因此,在一方要求另一方(贷款方)履行合同第一阶段给付货币义务时,借款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当贷款方要求借款方履行归还款项义务时,贷款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贷款方和借款方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也即合同履行地。

  故而,笔者认为该案,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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