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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银行卡被克隆 银行必须赔偿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负有更为谨慎和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没有识别真伪银行卡,将款项错误支付他人,而在原告持卡和凭密提出取款请求后不能及时给付,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8月8日,存款较多的张璇到农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查看自己的32万元存款是否安全。让他大吃一惊的是,卡里的存款,竟在这年7月30日至8月8日,总计蒸发了15万余元。张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冻结了张璇的银行账户。此后,张璇在汉阳警方的陪同下赶赴广东,他通过查询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和监控录像发现,有人持伪造卡在广东省广州市、阳江市、江门市等地的银行ATM机上,多次盗取了他的15万元存款。
在张璇看来,他把钱存在农行,农行有保管义务。而开户行农行汉阳大道分理处未履行储蓄合同中保管义务,因自身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导致他的存款被盗取,因而他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返还储蓄款。
张璇的诉求没有得到银行的认可。当年,张璇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一纸状书将农行告上了汉阳法院。
 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负有更为谨慎和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没有识别真伪银行卡,将款项错误支付他人,而在原告持卡和凭密提出取款请求后不能及时给付,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3月,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银行卡上存款被盗取,这一事实成立。”“现原告不能证明存款被盗是银行的原因造成的,亦不能证明银行违反储蓄合同的事实存在,故银行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原告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被告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可另行起诉。”汉阳法院驳回了张璇的诉讼请求。
倔强的张璇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在公安机关未出具正式侦查终结报告前,具体的犯罪过程仍不清楚,即犯罪嫌疑人如何获取张璇银行卡密码,如何获取张璇银行卡磁条信息等,现在都不得而知,故存款有被他人冒领的可能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1月18日,案件迎来转机。张璇银行卡克隆案被广东警方侦破,广东省开平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许贵儿非法获取了农行湖北省分行武汉支行张璇客户的储蓄卡信息资料后,伪造银行卡到广州市、阳江市、恩平市等地银行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152135元。”
张璇一案有了转机,此案的判决意味着:“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储蓄卡信息资料后伪造银行卡盗取了存款,而不是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他人使用银行卡,更不是其与犯罪分子勾结。”
,此案判决还排除了二审判决所称“存款有被人冒领的可能性”,也证明了一审判决所称银行“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
2008年年底,张璇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我作为储户,在银行存款,存款被盗,银行未能保证储蓄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农行向张璇支付了13.5万元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银行认为储户有恶意支取嫌疑的,应当举证证明是储户本人取款、指使他人取款或者与犯罪分子串通勾结,否则,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在诈骗盗窃银行,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应当由银行向犯罪分子追偿,而不应由储户直接向犯罪分子追偿,银行不得将风险、责任及诉讼成本转嫁给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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