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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犯罪分子盗窃 银行赔偿损失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伪卡能够成功交易,足以表明银行在安全方面存在疏漏。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联网核查比对照片,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
 200911月,不法分子伪造市民谢某的银行卡和一代身份证,在某国有商业银行福州市仓山区一处营业网点成功办理重写磁业务。随后,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在该银行营业厅柜台取款50万元,在ATM机上连续8次取款共计1.8万元。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伪卡能够成功交易,足以表明银行在安全方面存在疏漏。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联网核查比对照片,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向谢某赔偿51.8万元,并偿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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