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信用卡的透支消费行为是发生在王某某死亡之后,王某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都已丧失,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为王某某的死亡而终止。
2008年9月,王某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可透支消费100000元的信用卡。2010年12月,王某某因车祸意外死亡,该信用卡未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开始,该卡被透支消费10余次,金额累计高达60000多元。2011年2月中旬到还款期限,银行通知还款时才得知王某某已于2010年12月死亡。银行认为王某已经继承了王某某的全部遗产,遂找到王某要求其用其父遗产支付透支款额。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信用卡透支消费金额及利息共计68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信用卡的透支消费行为是发生在王某某死亡之后,王某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都已丧失,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为王某某的死亡而终止,其死亡后发生的透支行为不属本人生前行为,即不能形成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当然不能用其遗产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