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文章内容

遭旧故索7000万“利润” 法院判决难以支持

 [日期:2011-12-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1[字体: ]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被20多年前老友索讨7000万元巨款的案件终于有了说法。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已于本周二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向张大中索讨巨款的原告胡懂志被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及的3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也都由胡懂志承担。

  据了解,1987年10月,胡懂志与张大中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胡出资3000元交由张大中用于当时其经营的大中电器服务部与一家木器厂的合资项目。按当时的约定,大中电器服务部将根据经营情况向胡懂志支付15%的利润;但如合作失败则由张大中向胡懂志退回这3000元了结。胡懂志在此次起诉中表示,张大中于2007年以36.5亿元出售给国美电器的大中电器,就是当年他出资3000元的那个“大中”。因此他理应按照36.5亿元的15%获得收益,但他最终将诉讼标的定在了7000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到张大中本人,涉案标的又高达7000万元,故受到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有意思的是,由于当年张大中与胡懂志签署合作协议时,我国的《公司法》尚未颁布,因此北京一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接到起诉时都有点拿不准该不该受理立案。经过内部协商两天之后,一中院最终收下了胡懂志的起诉状。

  据悉,本案曾于今年8月31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胡懂志在庭上曾表示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但张大中一方的两名被告人则均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一中院本周的判决书中称,当时胡懂志投资的3000元是因当时生产音响的大中电器服务部的一项合作计划而产生的,因此其利润分配也应当在此范围内。法院调查发现,日后张大中原始投资、于1994年注册的大中电器在工商档案中并未显示胡懂志为投资人。因此法院认为胡懂志请求的非因当初合作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利润无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