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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11-12-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6[字体: ] 
核心提示:从根本上说,表见代理的代理是有欠缺的,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我国法律设计了此种表见代理制度,使其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
    
 
       儿子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协议书上写明“陈某代”字样。其父以本人未签字为由不履行该协议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父亲授权儿子代其签字,即儿子陈某无代理权。陈某代为签字的行为事后未得到其父认可,故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与其父共同生活同住一室,代其父签字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的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从根本上说,表见代理的代理是有欠缺的,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我国法律设计了此种表见代理制度,使其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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