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司的盈余分配及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围,因此当股东会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分配盈余。在股东会通过了股东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提起给付之诉。
两原告胡某、杨某诉称2005年两原告与刘某共同成立了被告金地劳务派遣公司。2008年9月被告借给济南顺和公司1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县经侦大队暂扣公司存款195205.69元,2009年3月该款被公司会计领回。作为公司盈余,上述款项均未分配给具有股东身份的两原告,且2008年11月以后的经营性红利也未进行分配,故请求进行公司盈余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两原告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分配盈余,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