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必定存在于4辆重型自卸货车之中,因不能确定具体是哪辆,所以可认为该四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该时间段的行驶行为对在事发路段上的行人具有共同危险性。因此,法院判定由4辆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27日凌晨时分,一名行人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鉴定认为,肇事车辆系一辆重型货车。但由于事发地段未安装监控设施,滨湖交警大队只能调取事发地段前方的治安卡口监控摄像进行查看,事发时,该地段制度建设共通过4辆重型货车。随后,夏某的家人将四辆车的车主,连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必定存在于4辆重型自卸货车之中,因不能确定具体是哪辆,所以可认为该四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该时间段的行驶行为对在事发路段上的行人具有共同危险性。因此,法院判定由4辆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