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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环境下买方如何维权

 [日期:2011-12-20]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在网购过程中,存在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速递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此类由货物送达与否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网购买家、卖家及速递公司都有警示意义。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在网购过程中,存在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速递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此类由货物送达与否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网购买家、卖家及速递公司都有警示意义。首先,对于网店的卖方,应明确若双方约定送货上门,如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缺失,需向买方承担责任。因此,在委托第三方——速递公司向买方发送货物时,要严格按照委托运输协议的约定,与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当面查验货物,如实填写货物名称及数量,并制作双方签字确认的运单。必要时,对货物进行保价。这样,一旦发生货物缺失,可根据与速递公司之间的协议以运单等相应证据,向速递公司主张权利;此外,对于网络购物的买家,在收到网购货物时,最好与速递公司派送人员一同对照运单上的记录来查验货物,当对货物的种类或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派送人员提出,并拒绝签收。此外,还可根据与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最后,速递公司也应该规范接收及派发流程,督促顾客进行货物登记及查收,避免因买卖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缺失,同时也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在运送过程中发生货物遗失等情况。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送交给买受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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