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瑾,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汽天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大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吴扬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4月17日进行了法庭询问,并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梁睿、吴扬新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好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亚汽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瑾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美好世纪公司、亚汽天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总价款160万元,合同约定亚汽天成公司在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共计48万元,但亚汽天成公司在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约定时间内未支付此款,经美好世纪公司的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请求:1、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违约金48万元,共计96万元;2、诉讼费由亚汽天成公司承担。
亚汽天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美好世纪公司起诉书请求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理由为:1、合同约定的亚汽天成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时间和条件并非美好世纪公司所述的仅是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给付,而是在美好世纪公司全部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给付;2、美好世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向亚汽天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三面翻广告牌,且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亚汽天成公司要求美好世纪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3、基于合同约定支付美好世纪公司尾款48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美好世纪公司请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的诉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4、美好世纪公司所实际施工的面积与美好世纪公司签订合同前的报价面积以及合同面积严重不符,仅为合同约定的64.83%,亚汽天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量支付了美好世纪公司70%工程款,故亚汽天成公司保留追索多付给美好世纪公司工程款8万元的权利。
亚汽天成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亚汽天成公司与美好世纪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了《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为亚汽天成公司首付款到达美好世纪公司账户后50-60天安装完成。双方于2010年9月26日就首期款分期支付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期款分两次支付。亚汽天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给付美好世纪公司合同总额的30%为首期款的前期款即人民币48万元,在美好世纪公司三面翻所有铝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给付美好世纪公司合同总款额的20%为首期款的后期款即人民币32万元。中期款合同总额的20%即32万元在美好世纪公司全部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尾款合同总额的30%即48万元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由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亚汽天成公司依约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和中期款,共计合同总额70%即112万元,但美好世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60天工期即2011年2月4日的竣工期限向亚汽天成公司交付合格的合同标的物,美好世纪公司已构成违约。故亚汽天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要求解除合同;2、美好世纪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合格合同标的物的违约责任,退还亚汽天成公司已支付款项1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3、美好世纪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125万元;4、美好世纪公司承担本次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针对亚汽天成公司的反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亚汽天成公司的反诉意见,美好世纪公司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履约,针对这个工程如何施工,怎么验收,怎么保修,这个合同里面写得清楚,美好世纪公司没有任何违约的地方,包括设计人都是亚汽天成公司找的设计师,材料都是对方指定的,样品也是对方认可的,美好世纪公司做完之后,亚汽天成公司把违约责任推给美好世纪公司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亚汽天成公司(甲方)与美好世纪公司(乙方)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符合附件一“三面翻广告牌主要技术要求”中规定规格的星牌三面翻广告牌,乙方免费安装;工期:自甲方首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开始计算50-60天内安装完成;合同项目总价为160万元,整体项目包括钢结构制作、三面翻制作、画面制作以及三面翻表面材料制作;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双方同意将本合同总价款的50%,80万元作为首付款,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即将价款总额的50%汇至乙方的账号,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开始制作三面翻,中期款为总价款的20%,32万元,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二期款,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开始制作安装;尾款为总价款的30%,48万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十日内付清,其中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后付清;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三期款项,则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取消对该设备的全部售后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三面翻安装完成,甲方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成五日内对三面翻进行验收,甲方迟延或无故拒绝验收超过十日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下的广告牌所有权在甲方将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清后,方可属甲方所有;如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按时支付货款或者延迟安装时间,则应按货款总额5‰的比例按日缴纳违约金,若延期达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停止三面翻广告牌制作、安装的一切工作,已经收取款项不予退还,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不能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货款总金额的5‰违约金,可追加其它相应的一切损失。若延期达15日以上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已经支付的款项,并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标的额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附件一《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二《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保修单》,附件三《总项目明细》等附件内容。
2010年9月26日,亚汽天成公司(甲方)与美好世纪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有合同付款方式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额的50%为首期款变更为分两期支付。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给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为首期款的前期款即48万元整,在乙方三面翻所有铝型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给付乙方合同总款额的20%为首期款的后期款即人民币32万元整。中期款和尾款的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美好世纪公司开始为亚汽天成公司制作并安装三面翻工程,美好世纪公司截至2011年1月11日向亚汽天成公司付款共计112万元(首期款与中期款)。之后,美好世纪公司出具《汽车城镜面板改造协议》,载明:原合同里约定三面翻其中一个面为镜面效果,并且约定该镜面采用亚克力镜面板,因工程为冬天施工,天气转暖亚克力镜面板受热变形翘边,造成三面翻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改造内容:原亚克力镜面板改为0.5厚镜面不锈钢板,不锈钢镜面采用0.5mm厚钢板,有强度高耐磨性好变形度很小的重要特性,符合汽车城镜面效果需要。改造费用共计130 660元。协议中未标明签订日期,且亚汽天成公司未在该协议中盖章。
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给美好世纪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声明:美好世纪公司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亚汽天成公司保留向美好世纪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已付工程款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并要求赔偿因你方故意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权利。
2011年6月15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发《律师函》,函告:美好世纪公司未按期完工,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即退回我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1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同时,我方有权向美好世纪公司追索因其逾期完工给我方造成的汽车城延期开业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金损失125万元等,合计285万元。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方要求贵方在接到本函2日内就上述违约行为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回复。
2011年6月17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再次发《告知函》,函告内容同6月15日的《律师函》。
2011年6月24日,美好世纪公司向亚汽天成公司发《公函》,称:对亚汽天成公司给予美好世纪公司违约的说法,美好世纪公司不能认可。逾期完工责任应有亚汽天成公司承担。
2012年2月6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又一次发《律师函》,函告:因三面翻功能已无法实现,造成亚汽天成公司巨大的经营及经济损失。为防止后续经营损失进一步扩大,亚汽天成公司决定对该工程进行拆除。为对该工程现状进行客观记载,并作为证据留存,要求美好世纪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派员到该项目工程现场对上述工程现状进行双方确认,届时将请第三方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公证。
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马麟与孟令凯及亚汽天成公司代理人对三面翻广告牌的现状进行了公证,标明三面翻广告牌存在镜面翘边、不能正常翻转等问题。
另查,亚汽天成公司现已将三面翻广告牌拆除。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亚汽天成公司已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和中期款共计112万元,但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的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亚汽天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亚汽天成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112万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美好世纪公司要求亚汽天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8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解除,该院对此无法支持。亚汽天成公司反诉要求美好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该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减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亚汽天成公司要求美好世纪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125万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于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二、美好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亚汽天成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二万元;三、美好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亚汽天成公司自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一百一十二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美好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亚汽天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美好世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1、认定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国信公证处的现场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未对美好世纪公司材料进场的时间加以认定,系漏查事实。4、一审判决未对美好世纪公司完工时间加以认定,系漏查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美好世纪公司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2、判令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3、判令亚汽天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亚汽天成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美好世纪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十份证据:证据一2011年1月26日《三面翻工程运行视频光盘》及《三面翻工程运行照片》、证据二2012年12月1日《证明》,证据一、二证明美好世纪公司依据亚汽天成公司提供的设计,制作安装完成了三面翻广告牌,并交付亚汽天成公司使用,且交付后该项目运行状态良好;证据三2009年11月4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据四三面翻广告牌样品、证据五《星牌三面翻原理结构说明》,证据三、四、五证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星牌三面翻广告牌的技术工艺无任何问题,其制作并安装的星牌三面翻广告牌所出现的亚克力板翘边的问题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及安装过程无任何关系;证据六2010年11月2日《告知公函》、证据七2010年11月3日《告知公函》,证明亚汽天成公司延期支付中期工程款;证据八《星牌三面翻项目验收单》,证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完成三面翻广告牌后,即通知亚汽天成公司进行验收;证据九《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总第95期,证明三面翻广告牌设计及材料选定由亚汽天成公司负责,美好世纪公司严格按照亚汽天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履行施工义务,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证据十过往制作的三面翻广告牌,证明三面翻广告牌部分旋转立柱出现问题时并不影响三面翻广告牌整体的运转。经质证,亚汽天成公司认为上述十份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十份证据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二审新证据范畴,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当庭播放了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光盘。光盘中第三段视频为涉案工程楼体西侧与南侧的整体旋转画面,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三面翻加工承揽的范围为该楼体的南侧与西侧。亚汽天成公司对于该光盘的内容发表如下意见:“虽然从形式上看三面翻可以正常旋转,但是不排除有剪辑合成的可能性。即便视频是真实的,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我们做公证的时候三面翻确实不能转,认定质量是否合格应该以我们公证的时候为准。此外假设交接的时候可以正常旋转,公证的时候刚过去一年就不能转,考虑到合同约定保修两年,我们认为这也说明质量是有问题的。”
亚汽天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还称“该三面翻工程,所有面都不能翻转,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让三面翻翻起来”。
二审审理期间,美好世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其要求撤回上诉请求中关于对违约金480 000元的主张。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美好世纪公司提交的光盘显示,涉案工程三面翻广告牌南侧与西侧均可正常翻转,画面中并未存在不能翻转的情形。现亚汽天成公司称三面翻广告牌因质量问题不能翻转,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亚汽天成公司已将三面翻广告牌拆除,致使无法从客观上查明三面翻广告牌的实际状况,故在亚汽天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光盘内容的情形下,亚汽天成公司应对其上述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亚汽天成公司所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书亦能够证明三面翻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本院认为,现场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在合同约定了保修期的情况下,公证书中描述的三面翻广告牌存在的问题,应属于保修的范围。同时,亚汽天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表示,双方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为了让三面翻广告牌能够翻转起来,因此该公证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三面翻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从而作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依据。综上,亚汽天成公司称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的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好世纪公司履行了制作、安装三面翻广告牌的合同义务,故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0 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美好世纪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放弃其上诉请求中对违约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八万元;
三、驳回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由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元,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代理审判员 梁 睿
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济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瑾,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汽天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大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吴扬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4月17日进行了法庭询问,并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梁睿、吴扬新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好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亚汽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瑾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美好世纪公司、亚汽天成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总价款160万元,合同约定亚汽天成公司在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共计48万元,但亚汽天成公司在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的约定时间内未支付此款,经美好世纪公司的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请求:1、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违约金48万元,共计96万元;2、诉讼费由亚汽天成公司承担。
亚汽天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美好世纪公司起诉书请求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理由为:1、合同约定的亚汽天成公司支付剩余尾款的时间和条件并非美好世纪公司所述的仅是三面翻广告牌安装调试完成后给付,而是在美好世纪公司全部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给付;2、美好世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向亚汽天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三面翻广告牌,且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亚汽天成公司要求美好世纪公司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3、基于合同约定支付美好世纪公司尾款48万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美好世纪公司请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的诉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4、美好世纪公司所实际施工的面积与美好世纪公司签订合同前的报价面积以及合同面积严重不符,仅为合同约定的64.83%,亚汽天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量支付了美好世纪公司70%工程款,故亚汽天成公司保留追索多付给美好世纪公司工程款8万元的权利。
亚汽天成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亚汽天成公司与美好世纪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了《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工期为亚汽天成公司首付款到达美好世纪公司账户后50-60天安装完成。双方于2010年9月26日就首期款分期支付等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首期款分两次支付。亚汽天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给付美好世纪公司合同总额的30%为首期款的前期款即人民币48万元,在美好世纪公司三面翻所有铝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给付美好世纪公司合同总款额的20%为首期款的后期款即人民币32万元。中期款合同总额的20%即32万元在美好世纪公司全部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尾款合同总额的30%即48万元在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由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亚汽天成公司依约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和中期款,共计合同总额70%即112万元,但美好世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60天工期即2011年2月4日的竣工期限向亚汽天成公司交付合格的合同标的物,美好世纪公司已构成违约。故亚汽天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要求解除合同;2、美好世纪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合格合同标的物的违约责任,退还亚汽天成公司已支付款项1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3、美好世纪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125万元;4、美好世纪公司承担本次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针对亚汽天成公司的反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亚汽天成公司的反诉意见,美好世纪公司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履约,针对这个工程如何施工,怎么验收,怎么保修,这个合同里面写得清楚,美好世纪公司没有任何违约的地方,包括设计人都是亚汽天成公司找的设计师,材料都是对方指定的,样品也是对方认可的,美好世纪公司做完之后,亚汽天成公司把违约责任推给美好世纪公司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亚汽天成公司(甲方)与美好世纪公司(乙方)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并制作符合附件一“三面翻广告牌主要技术要求”中规定规格的星牌三面翻广告牌,乙方免费安装;工期:自甲方首付款到达乙方账户开始计算50-60天内安装完成;合同项目总价为160万元,整体项目包括钢结构制作、三面翻制作、画面制作以及三面翻表面材料制作;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双方同意将本合同总价款的50%,80万元作为首付款,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即将价款总额的50%汇至乙方的账号,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开始制作三面翻,中期款为总价款的20%,32万元,材料进场后三日内支付二期款,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开始制作安装;尾款为总价款的30%,48万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十日内付清,其中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后付清;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三期款项,则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取消对该设备的全部售后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三面翻安装完成,甲方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成五日内对三面翻进行验收,甲方迟延或无故拒绝验收超过十日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下的广告牌所有权在甲方将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清后,方可属甲方所有;如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按时支付货款或者延迟安装时间,则应按货款总额5‰的比例按日缴纳违约金,若延期达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停止三面翻广告牌制作、安装的一切工作,已经收取款项不予退还,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不能交货,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货款总金额的5‰违约金,可追加其它相应的一切损失。若延期达15日以上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有已经支付的款项,并可向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标的额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附件一《主要技术参数》、附件二《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保修单》,附件三《总项目明细》等附件内容。
2010年9月26日,亚汽天成公司(甲方)与美好世纪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有合同付款方式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款额的50%为首期款变更为分两期支付。甲方于合同签订后给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为首期款的前期款即48万元整,在乙方三面翻所有铝型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给付乙方合同总款额的20%为首期款的后期款即人民币32万元整。中期款和尾款的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美好世纪公司开始为亚汽天成公司制作并安装三面翻工程,美好世纪公司截至2011年1月11日向亚汽天成公司付款共计112万元(首期款与中期款)。之后,美好世纪公司出具《汽车城镜面板改造协议》,载明:原合同里约定三面翻其中一个面为镜面效果,并且约定该镜面采用亚克力镜面板,因工程为冬天施工,天气转暖亚克力镜面板受热变形翘边,造成三面翻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改造内容:原亚克力镜面板改为0.5厚镜面不锈钢板,不锈钢镜面采用0.5mm厚钢板,有强度高耐磨性好变形度很小的重要特性,符合汽车城镜面效果需要。改造费用共计130 660元。协议中未标明签订日期,且亚汽天成公司未在该协议中盖章。
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给美好世纪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声明:美好世纪公司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亚汽天成公司保留向美好世纪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已付工程款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并要求赔偿因你方故意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权利。
2011年6月15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发《律师函》,函告:美好世纪公司未按期完工,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即退回我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1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同时,我方有权向美好世纪公司追索因其逾期完工给我方造成的汽车城延期开业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金损失125万元等,合计285万元。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方要求贵方在接到本函2日内就上述违约行为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回复。
2011年6月17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再次发《告知函》,函告内容同6月15日的《律师函》。
2011年6月24日,美好世纪公司向亚汽天成公司发《公函》,称:对亚汽天成公司给予美好世纪公司违约的说法,美好世纪公司不能认可。逾期完工责任应有亚汽天成公司承担。
2012年2月6日,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又一次发《律师函》,函告:因三面翻功能已无法实现,造成亚汽天成公司巨大的经营及经济损失。为防止后续经营损失进一步扩大,亚汽天成公司决定对该工程进行拆除。为对该工程现状进行客观记载,并作为证据留存,要求美好世纪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派员到该项目工程现场对上述工程现状进行双方确认,届时将请第三方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公证。
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马麟与孟令凯及亚汽天成公司代理人对三面翻广告牌的现状进行了公证,标明三面翻广告牌存在镜面翘边、不能正常翻转等问题。
另查,亚汽天成公司现已将三面翻广告牌拆除。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亚汽天成公司已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和中期款共计112万元,但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的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亚汽天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亚汽天成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112万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美好世纪公司要求亚汽天成公司支付工程款48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解除,该院对此无法支持。亚汽天成公司反诉要求美好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该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减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亚汽天成公司要求美好世纪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亚汽天成公司造成的租金损失125万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于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二、美好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亚汽天成公司工程款一百一十二万元;三、美好世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亚汽天成公司自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一百一十二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美好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亚汽天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美好世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1、认定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国信公证处的现场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未对美好世纪公司材料进场的时间加以认定,系漏查事实。4、一审判决未对美好世纪公司完工时间加以认定,系漏查事实。二、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美好世纪公司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2、判令亚汽天成公司向美好世纪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万元;3、判令亚汽天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亚汽天成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美好世纪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十份证据:证据一2011年1月26日《三面翻工程运行视频光盘》及《三面翻工程运行照片》、证据二2012年12月1日《证明》,证据一、二证明美好世纪公司依据亚汽天成公司提供的设计,制作安装完成了三面翻广告牌,并交付亚汽天成公司使用,且交付后该项目运行状态良好;证据三2009年11月4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据四三面翻广告牌样品、证据五《星牌三面翻原理结构说明》,证据三、四、五证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星牌三面翻广告牌的技术工艺无任何问题,其制作并安装的星牌三面翻广告牌所出现的亚克力板翘边的问题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及安装过程无任何关系;证据六2010年11月2日《告知公函》、证据七2010年11月3日《告知公函》,证明亚汽天成公司延期支付中期工程款;证据八《星牌三面翻项目验收单》,证明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完成三面翻广告牌后,即通知亚汽天成公司进行验收;证据九《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总第95期,证明三面翻广告牌设计及材料选定由亚汽天成公司负责,美好世纪公司严格按照亚汽天成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履行施工义务,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证据十过往制作的三面翻广告牌,证明三面翻广告牌部分旋转立柱出现问题时并不影响三面翻广告牌整体的运转。经质证,亚汽天成公司认为上述十份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十份证据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二审新证据范畴,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并当庭播放了美好世纪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光盘。光盘中第三段视频为涉案工程楼体西侧与南侧的整体旋转画面,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三面翻加工承揽的范围为该楼体的南侧与西侧。亚汽天成公司对于该光盘的内容发表如下意见:“虽然从形式上看三面翻可以正常旋转,但是不排除有剪辑合成的可能性。即便视频是真实的,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我们做公证的时候三面翻确实不能转,认定质量是否合格应该以我们公证的时候为准。此外假设交接的时候可以正常旋转,公证的时候刚过去一年就不能转,考虑到合同约定保修两年,我们认为这也说明质量是有问题的。”
亚汽天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还称“该三面翻工程,所有面都不能翻转,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让三面翻翻起来”。
二审审理期间,美好世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其要求撤回上诉请求中关于对违约金480 000元的主张。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好世纪公司与亚汽天成公司签订的《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美好世纪公司提交的光盘显示,涉案工程三面翻广告牌南侧与西侧均可正常翻转,画面中并未存在不能翻转的情形。现亚汽天成公司称三面翻广告牌因质量问题不能翻转,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亚汽天成公司已将三面翻广告牌拆除,致使无法从客观上查明三面翻广告牌的实际状况,故在亚汽天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光盘内容的情形下,亚汽天成公司应对其上述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亚汽天成公司所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书亦能够证明三面翻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本院认为,现场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在合同约定了保修期的情况下,公证书中描述的三面翻广告牌存在的问题,应属于保修的范围。同时,亚汽天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亦表示,双方签订《星牌三面翻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为了让三面翻广告牌能够翻转起来,因此该公证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三面翻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从而作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依据。综上,亚汽天成公司称美好世纪公司制作、安装的三面翻广告牌因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好世纪公司履行了制作、安装三面翻广告牌的合同义务,故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亚汽天成公司支付三面翻制作费480 000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美好世纪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放弃其上诉请求中对违约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3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八万元;
三、驳回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由北京美好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元,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由北京亚汽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代理审判员 梁 睿
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