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军,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广科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广科技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东方通信公司贵州分公司是东方通信公司的分公司。我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贵阳分公司从2009年开始合作并签订施工协议,并于同年负责贵阳及各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工程款东方通信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我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经过对账,东方通信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结算的“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其中包含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线槽费用共计519590元,并同时出具“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在最后付款说明中特别标注“说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施工项目总计施工费约为430万(部分项目未作决算),目前已经支付202万,未付施工费约为228万”。以上总计2799590元。现东方通信公司一直不支付相关工程款,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方通信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工程款27995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方通信公司承担。
东方通信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讯广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讯广科技公司对于2012年付款清单中的费用存在重大误解,多记了施工费十五万多。第二,少计算了已付施工费,我们已付施工费为2076066.47元,而不是讯广科技公司说的202万元。同时,当时与讯广科技公司对账的时候已经表明,2012年尚未做结算,只是预算数额,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最终数额的依据。第三,2011年的施工费用,我们已经付了50%以上,余下的款项,因2011年项目还没验收,条件未成就,所以还没有付。2012年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完工后付40%,余下的60%待运营商回款后同比例支付,回款不到40%则不予支付。现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所以我们拒绝付款。最后,施工费用说明里一个46万的款项,现在是预估数,还不是最后的结算。必须要双方进行最后的核实后,该笔款项才能进行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2份,合同封面分别标注天津讯广-2010、天津讯广-2011,与本案相关内容如下:甲方东方通信公司,乙方讯广科技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鉴于甲方同意乙方为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的工程合作伙伴,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并遵守甲方提出的施工规范要求,在指定时间完成由甲方向最终用户承担的移动通信室内覆盖设备安装项目中的工程安装工作,现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内,符合协议要求的项目均自动适用本协议……;四、付款方式……甲方汇款给乙方的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辅料费的支付: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2、施工费的支付:工程完工开通后即支付工程费用的40%,剩余60%则按运营商对工程验收确认后再行支付。
2012年12月27日,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合同封面标注天津讯广(2012),与本案相关内容如下:甲方东方通信公司,乙方讯广科技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鉴于甲方同意乙方为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的工程合作伙伴,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并遵守甲方提出的施工规范要求,在指定时间完成由甲方向最终用户承担的移动通信室内覆盖设备安装项目中的工程安装工作,现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内,符合协议要求的项目均自动适用本协议……;四、付款方式……甲方汇款给乙方的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辅料费的支付: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2、施工费的支付:甲方在工程完工开通(以运营商签字的完工报告为准)之后即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的40%,余款按照运营商的回款等比例支付(回款未达40%之前不予支付)。
2013年6月13日,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出具《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以及书面材料1份。其中,《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载明:讯广科技公司于2009年与我办签定施工协议,并于同年负责我办贵阳及各地工程项目施工。其间产生若干费用,经协商,部分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明细如下:一、二次搬运费:由于从2011年起我办承担的遵义、毕节地区联通、电信施工项目,由于材料统一由市分公司发放,而施工站点均在数百公里外的区外的区、县等地,故产生从我办驻地市区到各施工地市之间的材料搬运费。2011年共计14700元,2012年15900元;二、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15000元。金源写字楼3栋,每栋楼整改费用5000元。由于原施工队由于无人维护,由讯广科技公司接手整改,整改费用由原施工队施工费用支付。但目前该项目尚未回款,无法申请施工费支付;三、乌江怡苑槽板费用:13990元。贵阳电信室分项目。由于该站点内部结构情况特殊,运营商和业主对室内走线有明确要求,施工需安装指定规格的PVC线槽。导致施工队施工成本高于使用常规辅料甚多。经共同协调,我们采用补差价方式对多出来的辅料成本进行补贴,目前初步估算辅料差价为13990元。四、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约46万。2011年5月进行世纪城F区室内分布施工,综合前期施工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提高施工质量和品质,我们引入了铝合金线槽。根据当时公司的指标,线槽的购买和安装均由分布施工工程队承担,并由工程队承担所有费用。目前,讯广科技公司已经垫付的槽板费用大约为46万元。《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09258A,项目名称贵阳世纪城F区移动G网室内覆盖,客户名称贵阳移动,施工费金额236870.6343元,合计金额236870.6343元。《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10005A,项目名称贵阳嘉怡花园二期移动G网室内覆盖,客户名称贵阳移动等56项项目的施工费金额为883536.79元,辅料89063.71元,合计金额972600.50元。《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U11001B,项目名称安顺龙泉小区一栋联通室内覆盖,客户名称安顺联通等102项项目的施工费用(含辅料)共计金额1938224.21元。《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12002B,项目名称毕节移动2011年WLAN二期室内覆盖,客户名称毕节移动等151项项目的施工费用为1157154.31元。书面材料中载明项目名称安顺东方商场联通等9个点,施工队名称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等14项内容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8日,付款金额合计2026066.47元,该书面材料附注说明如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施工项目总计施工费约为430万(部分项目未作决算),目前已经支付202万,未付施工费约为228万元。
庭审中,东方通信公司对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认定的结算金额表示认可,但表示2009年与2010年的项目已经结算完毕,2011年的项目因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且已经付款860528.87元;对于《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办理结算时存在重大误解,其中有9个项目并没有施工,如完工会向对方出具完工报告,但对于2009年至2011年的项目完工报告未向法庭提交,并向法庭提交了乙方重新核算的《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结算清单(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对《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载明的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表示认可,但对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表示双方清算完毕后可以支付。讯广科技公司表示东方通信公司向其提供的《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中亦存在有项目未结算进去的情况存在,且2012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对方从没出具过完工报告。
关于已付劳务费的费用,东方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并称除上述书面材料载明的2026066.47元以外,东方通信公司还于2012年12月15日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50000元,对于东方通信公司已支付费用的数额,讯广科技公司表示认可。经法庭核算上述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确认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付款2076066.47元无误。
关于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东方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交工中间交工验收证书》5份,以证实涉案工程项目的验收时间自其向运营商提交报告至运营商出具验收报告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讯广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其是施工队,无法控制,如东方通信公司不申请验收,就没法验收,而施工早已结束,验收与其无关。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讯广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并放弃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3份、《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结算清单(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交工中间交工验收证书》5份、书面材料、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的《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已到支付期限;其二,如何认定具体的工程款数额;其三,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搬运费、写字楼整改费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首先,就焦点问题之一而言,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由于施工复杂、专业性较强等因素影响,经常会出现洽商变更、工程量增减或计价变化等情形发生。因此,在不侵犯国家、社会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结算清单以确定具体的合同价款或者支付期限。同时,根据先施工后结算的一般行业习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结算清单的缔结还意味着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作业的认可,当然结算清单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中,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出具了2009年至2012年的工程项目清单,讯广科技公司亦接收并未在当时提出异议,即应被视为双方通过签订结算清单的方式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东方通信公司应依照结算清单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支付价款。故东方通信公司虽称2011年的项目因未竣工验收而未到支付期限,2012年的工程部分项目未予实施且亦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在其已为对方出具结算清单的前提下,法院对此答辩意见难以采纳。同时,讯广科技公司称双方结算时尚有部分项目未统计,法院亦不采纳。如东方通信公司认为相关项目未予施工或者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其次,就焦点问题之二而言,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约定由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施工费用,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庭审中,东方通信公司解释称施工费就包含了辅料费,由其一起结算给讯广科技公司,并对结算清单中施工费用与辅料费用的数额予以认可。因此,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所有结算清单中施工费用与辅料费用的总和核减已支付费用。故对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具体数额予以调整。同时,因讯广科技公司放弃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其三,就焦点问题之三而言,东方通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中亦对此二项费用予以明确,故此二项费用东方通信公司应予支付。因讯广科技公司未对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共计二百二十七万四千三百八十三元一角八分四厘三毫;二、驳回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东方通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方通信公司认为,讯广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结算清单只是双方之间就已经发生的施工量进行的核对,至于如何付款,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确定。既然是核对,清单中有部分项目未作决算,不可能是最终结算。讯广科技公司请求的2011年、2012年合同价款均未能达到支付期限。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变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2012年的清单中包含9个未能施工的项目列入讯广科技公司的施工范围,应当对具体价款予以调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讯广科技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有两个问题,一是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是价款的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以及2012年分别签署了三份《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上述协议均以第三方的验收确认等作为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对该约定,本院认为,东方通信公司在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上,显然将第三人付款的风险转移给讯广科技公司。第三人何时付款、付款比例的大小、第三人拒绝付款或者违反约定延迟付款等均会影响到施工方讯广科技公司的利益,该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清单,按照先施工后结算的一般行业规范,应该视为东方通信公司已对讯广科技公司的施工予以确认。在此情形下,东方通信公司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款项。至于施工质量等问题可依据工程质保问题另行解决。综上理由,本院对于东方通信公司所持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工程价款,东方通信公司认为讯广科技公司有9个项目未施工。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清单中已经涵盖包括该9个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一审中东方通信公司对其抗辩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审中,东方通信公司提供了《询证函》证明其主张,但该证据仅仅是第三方的证明,并没有讯广科技公司的确认。双方在工程施工中亦没有进行过核实。因此,仅仅依据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讯广科技公司有未完工项目。故本院对东方通信公司就工程价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东方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九十八元,由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万九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宁 韬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大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军,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广科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讯广科技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东方通信公司贵州分公司是东方通信公司的分公司。我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贵阳分公司从2009年开始合作并签订施工协议,并于同年负责贵阳及各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工程款东方通信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我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经过对账,东方通信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结算的“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其中包含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线槽费用共计519590元,并同时出具“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在最后付款说明中特别标注“说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施工项目总计施工费约为430万(部分项目未作决算),目前已经支付202万,未付施工费约为228万”。以上总计2799590元。现东方通信公司一直不支付相关工程款,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东方通信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工程款27995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方通信公司承担。
东方通信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讯广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讯广科技公司对于2012年付款清单中的费用存在重大误解,多记了施工费十五万多。第二,少计算了已付施工费,我们已付施工费为2076066.47元,而不是讯广科技公司说的202万元。同时,当时与讯广科技公司对账的时候已经表明,2012年尚未做结算,只是预算数额,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最终数额的依据。第三,2011年的施工费用,我们已经付了50%以上,余下的款项,因2011年项目还没验收,条件未成就,所以还没有付。2012年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完工后付40%,余下的60%待运营商回款后同比例支付,回款不到40%则不予支付。现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所以我们拒绝付款。最后,施工费用说明里一个46万的款项,现在是预估数,还不是最后的结算。必须要双方进行最后的核实后,该笔款项才能进行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2份,合同封面分别标注天津讯广-2010、天津讯广-2011,与本案相关内容如下:甲方东方通信公司,乙方讯广科技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鉴于甲方同意乙方为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的工程合作伙伴,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并遵守甲方提出的施工规范要求,在指定时间完成由甲方向最终用户承担的移动通信室内覆盖设备安装项目中的工程安装工作,现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内,符合协议要求的项目均自动适用本协议……;四、付款方式……甲方汇款给乙方的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辅料费的支付: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2、施工费的支付:工程完工开通后即支付工程费用的40%,剩余60%则按运营商对工程验收确认后再行支付。
2012年12月27日,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合同封面标注天津讯广(2012),与本案相关内容如下:甲方东方通信公司,乙方讯广科技公司,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工程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鉴于甲方同意乙方为贵州省联通、移动、电信室内覆盖项目的工程合作伙伴,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并遵守甲方提出的施工规范要求,在指定时间完成由甲方向最终用户承担的移动通信室内覆盖设备安装项目中的工程安装工作,现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内,符合协议要求的项目均自动适用本协议……;四、付款方式……甲方汇款给乙方的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辅料费的支付: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2、施工费的支付:甲方在工程完工开通(以运营商签字的完工报告为准)之后即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的40%,余款按照运营商的回款等比例支付(回款未达40%之前不予支付)。
2013年6月13日,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出具《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以及书面材料1份。其中,《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载明:讯广科技公司于2009年与我办签定施工协议,并于同年负责我办贵阳及各地工程项目施工。其间产生若干费用,经协商,部分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明细如下:一、二次搬运费:由于从2011年起我办承担的遵义、毕节地区联通、电信施工项目,由于材料统一由市分公司发放,而施工站点均在数百公里外的区外的区、县等地,故产生从我办驻地市区到各施工地市之间的材料搬运费。2011年共计14700元,2012年15900元;二、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15000元。金源写字楼3栋,每栋楼整改费用5000元。由于原施工队由于无人维护,由讯广科技公司接手整改,整改费用由原施工队施工费用支付。但目前该项目尚未回款,无法申请施工费支付;三、乌江怡苑槽板费用:13990元。贵阳电信室分项目。由于该站点内部结构情况特殊,运营商和业主对室内走线有明确要求,施工需安装指定规格的PVC线槽。导致施工队施工成本高于使用常规辅料甚多。经共同协调,我们采用补差价方式对多出来的辅料成本进行补贴,目前初步估算辅料差价为13990元。四、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约46万。2011年5月进行世纪城F区室内分布施工,综合前期施工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提高施工质量和品质,我们引入了铝合金线槽。根据当时公司的指标,线槽的购买和安装均由分布施工工程队承担,并由工程队承担所有费用。目前,讯广科技公司已经垫付的槽板费用大约为46万元。《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09258A,项目名称贵阳世纪城F区移动G网室内覆盖,客户名称贵阳移动,施工费金额236870.6343元,合计金额236870.6343元。《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10005A,项目名称贵阳嘉怡花园二期移动G网室内覆盖,客户名称贵阳移动等56项项目的施工费金额为883536.79元,辅料89063.71元,合计金额972600.50元。《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U11001B,项目名称安顺龙泉小区一栋联通室内覆盖,客户名称安顺联通等102项项目的施工费用(含辅料)共计金额1938224.21元。《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号152M12002B,项目名称毕节移动2011年WLAN二期室内覆盖,客户名称毕节移动等151项项目的施工费用为1157154.31元。书面材料中载明项目名称安顺东方商场联通等9个点,施工队名称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等14项内容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8日,付款金额合计2026066.47元,该书面材料附注说明如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施工项目总计施工费约为430万(部分项目未作决算),目前已经支付202万,未付施工费约为228万元。
庭审中,东方通信公司对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认定的结算金额表示认可,但表示2009年与2010年的项目已经结算完毕,2011年的项目因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且已经付款860528.87元;对于《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办理结算时存在重大误解,其中有9个项目并没有施工,如完工会向对方出具完工报告,但对于2009年至2011年的项目完工报告未向法庭提交,并向法庭提交了乙方重新核算的《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结算清单(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对《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载明的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表示认可,但对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表示双方清算完毕后可以支付。讯广科技公司表示东方通信公司向其提供的《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中亦存在有项目未结算进去的情况存在,且2012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对方从没出具过完工报告。
关于已付劳务费的费用,东方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并称除上述书面材料载明的2026066.47元以外,东方通信公司还于2012年12月15日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50000元,对于东方通信公司已支付费用的数额,讯广科技公司表示认可。经法庭核算上述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确认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付款2076066.47元无误。
关于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东方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交工中间交工验收证书》5份,以证实涉案工程项目的验收时间自其向运营商提交报告至运营商出具验收报告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讯广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其是施工队,无法控制,如东方通信公司不申请验收,就没法验收,而施工早已结束,验收与其无关。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讯广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并放弃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3份、《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2009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0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1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清单》、《2012年天津讯广施工项目结算清单(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交工中间交工验收证书》5份、书面材料、收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账凭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的《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已到支付期限;其二,如何认定具体的工程款数额;其三,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搬运费、写字楼整改费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首先,就焦点问题之一而言,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由于施工复杂、专业性较强等因素影响,经常会出现洽商变更、工程量增减或计价变化等情形发生。因此,在不侵犯国家、社会或其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结算清单以确定具体的合同价款或者支付期限。同时,根据先施工后结算的一般行业习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结算清单的缔结还意味着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作业的认可,当然结算清单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案中,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出具了2009年至2012年的工程项目清单,讯广科技公司亦接收并未在当时提出异议,即应被视为双方通过签订结算清单的方式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东方通信公司应依照结算清单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支付价款。故东方通信公司虽称2011年的项目因未竣工验收而未到支付期限,2012年的工程部分项目未予实施且亦未达到付款条件,但在其已为对方出具结算清单的前提下,法院对此答辩意见难以采纳。同时,讯广科技公司称双方结算时尚有部分项目未统计,法院亦不采纳。如东方通信公司认为相关项目未予施工或者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其次,就焦点问题之二而言,讯广科技公司与东方通信公司签订《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中约定由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施工费用,不再另行计算和支付辅料费用,庭审中,东方通信公司解释称施工费就包含了辅料费,由其一起结算给讯广科技公司,并对结算清单中施工费用与辅料费用的数额予以认可。因此,东方通信公司向讯广科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所有结算清单中施工费用与辅料费用的总和核减已支付费用。故对讯广科技公司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具体数额予以调整。同时,因讯广科技公司放弃要求东方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其三,就焦点问题之三而言,东方通信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施工队未支付费用说明》中亦对此二项费用予以明确,故此二项费用东方通信公司应予支付。因讯广科技公司未对乌江怡苑槽板费用、世纪城F区、K区线槽费用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二次搬运费、金源写字楼整改费用共计二百二十七万四千三百八十三元一角八分四厘三毫;二、驳回天津讯广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东方通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方通信公司认为,讯广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结算清单只是双方之间就已经发生的施工量进行的核对,至于如何付款,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确定。既然是核对,清单中有部分项目未作决算,不可能是最终结算。讯广科技公司请求的2011年、2012年合同价款均未能达到支付期限。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变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2012年的清单中包含9个未能施工的项目列入讯广科技公司的施工范围,应当对具体价款予以调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讯广科技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有两个问题,一是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是价款的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2011年以及2012年分别签署了三份《东方信联室内覆盖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上述协议均以第三方的验收确认等作为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对该约定,本院认为,东方通信公司在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上,显然将第三人付款的风险转移给讯广科技公司。第三人何时付款、付款比例的大小、第三人拒绝付款或者违反约定延迟付款等均会影响到施工方讯广科技公司的利益,该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清单,按照先施工后结算的一般行业规范,应该视为东方通信公司已对讯广科技公司的施工予以确认。在此情形下,东方通信公司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款项。至于施工质量等问题可依据工程质保问题另行解决。综上理由,本院对于东方通信公司所持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工程价款,东方通信公司认为讯广科技公司有9个项目未施工。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的清单中已经涵盖包括该9个项目在内的所有工程,一审中东方通信公司对其抗辩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审中,东方通信公司提供了《询证函》证明其主张,但该证据仅仅是第三方的证明,并没有讯广科技公司的确认。双方在工程施工中亦没有进行过核实。因此,仅仅依据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讯广科技公司有未完工项目。故本院对东方通信公司就工程价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东方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九十八元,由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两万九千一百九十六元,由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宁 韬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