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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日期:2014-07-0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首都律师   阅读:88[字体: ] 
核心提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宇际星海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宇际星海公司提供的中铁快运签收清单中记载的签收情况,并结合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春暖花开公司应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87 49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晓东,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娜,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际星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暖花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某担任审判长,法官卫鑫、咸海荣参加的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法官金某担任审判长,法官卫鑫、田璐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际星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玉帅、被上诉人春暖花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当代MOMA3号楼2005室签订了《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合同约定春暖花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付清总款项的70%,即186 000元,制作完成发货后付清剩余款项,即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北京市大兴区将影片宣传品制作完成后,依据合同约定将相关影片宣传品发往北京及其他各地院线和影城。此后,经宇际星海公司多次催款,除支付部分款项外,春暖花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支付,春暖花开公司的行为给宇际星海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宇际星海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春暖花开公司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春暖花开公司承担。
   春暖花开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宇际星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宇际星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宣传品,未履行在先的合同履行义务。春暖花开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不支付合同尾款124 000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宇际星海公司应分别于2011年10月27日前制作完成单页、印刷海报、宣传展架和宣传立牌,并于2011年10月28日前发运,2011年10月31日前按时运输到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但宇际星海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制作完成并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合同约定,宇际星海公司制作完成发货且验收完毕后,春暖花开公司才应支付尾款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未履行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违约在先,春暖花开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春暖花开公司委托宇际星海公司制作的宣传品是为宣传电影《黄沙武士》所用的特定物,电影《黄沙武士》于2011年11月3日上映,宇际星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将宣传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大大影响影片的宣传效果,该违约行为已导致宣传电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春暖花开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2、判令宇际星海公司向春暖花开公司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3、判令反诉费由宇际星海公司承担。
   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针对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春暖花开公司所述的事实不存在,本案的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春暖花开公司已经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了合同的大部分款项。宇际星海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目前只剩下债务,所以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不成立;第二,春暖花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宇际星海公司不履行合同;第三,春暖花开公司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的五种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基于以上三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双方约定:一、春暖花开公司委托宇际星海公司就影片《黄沙武士》制作宣传展架、宣传立牌、宣传海报、素材光盘等宣传品,并约定了具体的规格、单价、数量,总计费用310 000元;二、春暖花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春暖花开公司应向宇际星海公司提供所做标的物的详细图片及文字资料,以协助宇际星海公司能够顺利完成制作;三、宇际星海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宇际星海公司在制作前需向春暖花开公司提供样品,样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样品进行全部制作;2、宇际星海公司应在春暖花开公司小样签字确认后以邮件的形式回传确认样稿,八日内全部完成此协议中宣传品的制作;3、宇际星海公司应在全部宣传品制作完成后,负责将全部宣传品按时运输至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具体指定地点和时间见附件,北京地区展架免费送达,广州、佛山、深圳地区立牌免费送达);4、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宇际星海公司应对其修改和重新制作以达到春暖花开公司的要求;四、付款方式:1、春暖花开公司于本合同签订并收到宇际星海公司正规发票后,付清总款的60%,即186 000元,制作完成发货验收完毕后付清剩余40%款项,即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须提供正规发票;2、宇际星海公司负责运输,运输费用不在以上合同款项内,由中铁快运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春暖花开公司结账,同时中铁快运提供发货费用明细,春暖花开公司一次性付清运输款项(此费用春暖花开公司可直接支付中铁快运,发票由中铁快运提供)。该合同附件为《黄沙武士》宣传品分配一览表,该一览表列明了749家影院及院线的名称、宣传品的种类及数量、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在一审庭审中,春暖花开公司陈述实际要求宇际星海公司的发货地址不只一览表列明的749家,应该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宇际星海公司不认可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认可肯定比一览表749家要多,但双方均未提交全部的应发货地址。
   上述合同(包括附件)未约定宣传品的具体送达时间,对春暖花开公司所述宇际星海公司应于2011年10月28日前发运,2011年10月31日前按时运输到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的意见,宇际星海公司不予认可,宇际星海公司陈述双方约定的是在影片2011年11月3日上映前送到,因春暖花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发运时间和运到时间,故对春暖花开公司的该项陈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对宇际星海公司的陈述意见予以采信。
   上述合同签订后,春暖花开公司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了加工款186 000元,剩余尾款124 000元未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宇际星海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制作完成并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产生争议,宇际星海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已经按照春暖花开公司提供的发货地址全部发送了宣传品,春暖花开公司不认可宇际星海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称在影片下档前没有一家影院收到过宇际星海公司发送的宣传品,该院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该院采信的证据,认定宇际星海公司按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是全部合同义务,事实和证据如下:一、一审庭审中春暖花开公司认可确认过宇际星海公司制作的样稿;二、2012年8月24日,针对宇际星海公司2012年8月22日向其发出的催款函,春暖花开公司回函,该回函主要内容为:“2011年11月3日影片《黄沙武士》上映。由于宣传品制作周期和运输中发生延误,宣传品并未及时到达影院,达到预期的宣传效应。相当多影院反应在实际应收到宣传品的时间节点,并未收到宣传品,导致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本片远未能达到票房预期。在票房结算问题上,本司又因合作公司谴责我司宣传制作不到位,导致票房损失,而拖欠票款,使本司蒙受巨大损失。故,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990元无法结算。尽管如此,本司依旧本着最大合作诚信希望与贵司达成谅解,建议尾款数额7折结算,即87 493元。如达成谅解,本司承诺将在10月31日前付款结帐。我司也将放弃追究宣传品是否及时制作并运输到位的问题,承担我方损失。并承诺在以后的合作中,仍将优先考虑与贵司的合作。”在该份回函中春暖花开公司并未提出在影片下档前没有一家影院收到过宇际星海公司发送的宣传品,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没有要求宇际星海公司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且同时作出了同意给付宇际星海公司7折尾款87 493元的意思表示;三、该院已采信的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广州市水禾田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的快运签收情况一览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中心营业部的证明(内容为广州市水禾田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营业部专营网点)、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出具的影片《黄沙武士》中铁快运签收清单显示,宇际星海公司已向1000多家影院发送了宣传品,且影院的签收时间均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虽春暖花开公司陈述应该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其未提交证据,宇际星海公司不认可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认可肯定比一览表749家要多,宇际星海公司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体现全部应发货地址的签收情况。故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和该院采信的上述证据,该院认定宇际星海公司按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是全部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宇际星海公司已按时履行了该合同的主要义务,春暖花开公司提出宇际星海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宇际星海公司要求春暖花开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000元的本诉请求,因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春暖花开公司出具的回函中春暖花开公司曾作出同意给付宇际星海公司87 493元尾款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情况,该院支持春暖花开公司应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87 493元,对宇际星海公司超过该数额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春暖花开公司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八万七千四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宇际星海公司要求春暖花开公司支付的其他宣传品制作费尾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春暖花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宇际星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非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只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二、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快递发货底单的快递单号与快运签收清单上显示的快运单号是一致的,一审法院对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快运发货底单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三、春暖花开公司关于制作费用的回函只是对于该笔宣传品制作费用支付数额的协商,没有任何依据,而一审判决却以该数额作为判决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春暖花开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用124 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春暖花开公司承担。
   春暖花开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宇际星海公司缺乏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宇际星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影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签收清单,用以证明新疆、西藏地区的快递是通过北京影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的EMS送达的。春暖花开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需要核实EMS的签收原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范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经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中铁快运签收清单中有些签收状态为“派送”,签收人为“未上传”;有些签收状态为“在送”,签收人为“未做”;有些签收状态为“在送”,签收人为“在送”;有些签收状态为“正常”,签收人为“出库”。另查,宇际星海公司在2013年3月5日的一审庭审中称,其提交的证据五影院签收情况中没有体现北京地区免费送达的情况。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宇际星海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宇际星海公司提供的中铁快运签收清单中记载的签收情况,并结合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春暖花开公司应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87 49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宇际星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元,由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九十六元(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十元,由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由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某
代理审判员  卫 鑫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耿 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晓东,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娜,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际星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暖花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某担任审判长,法官卫鑫、咸海荣参加的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法官金某担任审判长,法官卫鑫、田璐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际星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玉帅、被上诉人春暖花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当代MOMA3号楼2005室签订了《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合同约定春暖花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付清总款项的70%,即186 000元,制作完成发货后付清剩余款项,即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北京市大兴区将影片宣传品制作完成后,依据合同约定将相关影片宣传品发往北京及其他各地院线和影城。此后,经宇际星海公司多次催款,除支付部分款项外,春暖花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支付,春暖花开公司的行为给宇际星海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宇际星海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春暖花开公司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春暖花开公司承担。
   春暖花开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宇际星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宇际星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宣传品,未履行在先的合同履行义务。春暖花开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不支付合同尾款124 000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宇际星海公司应分别于2011年10月27日前制作完成单页、印刷海报、宣传展架和宣传立牌,并于2011年10月28日前发运,2011年10月31日前按时运输到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但宇际星海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制作完成并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合同约定,宇际星海公司制作完成发货且验收完毕后,春暖花开公司才应支付尾款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未履行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违约在先,春暖花开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春暖花开公司委托宇际星海公司制作的宣传品是为宣传电影《黄沙武士》所用的特定物,电影《黄沙武士》于2011年11月3日上映,宇际星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将宣传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大大影响影片的宣传效果,该违约行为已导致宣传电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春暖花开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2、判令宇际星海公司向春暖花开公司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3、判令反诉费由宇际星海公司承担。
   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针对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答辩称:第一,春暖花开公司所述的事实不存在,本案的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春暖花开公司已经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了合同的大部分款项。宇际星海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目前只剩下债务,所以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不成立;第二,春暖花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宇际星海公司不履行合同;第三,春暖花开公司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的五种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基于以上三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春暖花开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双方约定:一、春暖花开公司委托宇际星海公司就影片《黄沙武士》制作宣传展架、宣传立牌、宣传海报、素材光盘等宣传品,并约定了具体的规格、单价、数量,总计费用310 000元;二、春暖花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春暖花开公司应向宇际星海公司提供所做标的物的详细图片及文字资料,以协助宇际星海公司能够顺利完成制作;三、宇际星海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宇际星海公司在制作前需向春暖花开公司提供样品,样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样品进行全部制作;2、宇际星海公司应在春暖花开公司小样签字确认后以邮件的形式回传确认样稿,八日内全部完成此协议中宣传品的制作;3、宇际星海公司应在全部宣传品制作完成后,负责将全部宣传品按时运输至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具体指定地点和时间见附件,北京地区展架免费送达,广州、佛山、深圳地区立牌免费送达);4、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宇际星海公司应对其修改和重新制作以达到春暖花开公司的要求;四、付款方式:1、春暖花开公司于本合同签订并收到宇际星海公司正规发票后,付清总款的60%,即186 000元,制作完成发货验收完毕后付清剩余40%款项,即124 000元,宇际星海公司须提供正规发票;2、宇际星海公司负责运输,运输费用不在以上合同款项内,由中铁快运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春暖花开公司结账,同时中铁快运提供发货费用明细,春暖花开公司一次性付清运输款项(此费用春暖花开公司可直接支付中铁快运,发票由中铁快运提供)。该合同附件为《黄沙武士》宣传品分配一览表,该一览表列明了749家影院及院线的名称、宣传品的种类及数量、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在一审庭审中,春暖花开公司陈述实际要求宇际星海公司的发货地址不只一览表列明的749家,应该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宇际星海公司不认可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认可肯定比一览表749家要多,但双方均未提交全部的应发货地址。
   上述合同(包括附件)未约定宣传品的具体送达时间,对春暖花开公司所述宇际星海公司应于2011年10月28日前发运,2011年10月31日前按时运输到春暖花开公司指定的地点的意见,宇际星海公司不予认可,宇际星海公司陈述双方约定的是在影片2011年11月3日上映前送到,因春暖花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发运时间和运到时间,故对春暖花开公司的该项陈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对宇际星海公司的陈述意见予以采信。
   上述合同签订后,春暖花开公司向宇际星海公司支付了加工款186 000元,剩余尾款124 000元未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宇际星海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制作完成并按时交付宣传品的义务产生争议,宇际星海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已经按照春暖花开公司提供的发货地址全部发送了宣传品,春暖花开公司不认可宇际星海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称在影片下档前没有一家影院收到过宇际星海公司发送的宣传品,该院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该院采信的证据,认定宇际星海公司按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是全部合同义务,事实和证据如下:一、一审庭审中春暖花开公司认可确认过宇际星海公司制作的样稿;二、2012年8月24日,针对宇际星海公司2012年8月22日向其发出的催款函,春暖花开公司回函,该回函主要内容为:“2011年11月3日影片《黄沙武士》上映。由于宣传品制作周期和运输中发生延误,宣传品并未及时到达影院,达到预期的宣传效应。相当多影院反应在实际应收到宣传品的时间节点,并未收到宣传品,导致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本片远未能达到票房预期。在票房结算问题上,本司又因合作公司谴责我司宣传制作不到位,导致票房损失,而拖欠票款,使本司蒙受巨大损失。故,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990元无法结算。尽管如此,本司依旧本着最大合作诚信希望与贵司达成谅解,建议尾款数额7折结算,即87 493元。如达成谅解,本司承诺将在10月31日前付款结帐。我司也将放弃追究宣传品是否及时制作并运输到位的问题,承担我方损失。并承诺在以后的合作中,仍将优先考虑与贵司的合作。”在该份回函中春暖花开公司并未提出在影片下档前没有一家影院收到过宇际星海公司发送的宣传品,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没有要求宇际星海公司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且同时作出了同意给付宇际星海公司7折尾款87 493元的意思表示;三、该院已采信的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广州市水禾田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的快运签收情况一览表、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中心营业部的证明(内容为广州市水禾田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营业部专营网点)、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出具的影片《黄沙武士》中铁快运签收清单显示,宇际星海公司已向1000多家影院发送了宣传品,且影院的签收时间均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虽春暖花开公司陈述应该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其未提交证据,宇际星海公司不认可有3000多个应发货地址,但认可肯定比一览表749家要多,宇际星海公司认可其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体现全部应发货地址的签收情况。故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和该院采信的上述证据,该院认定宇际星海公司按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是全部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宇际星海公司已按时履行了该合同的主要义务,春暖花开公司提出宇际星海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186 000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宇际星海公司要求春暖花开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尾款124 000元的本诉请求,因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足以证明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春暖花开公司出具的回函中春暖花开公司曾作出同意给付宇际星海公司87 493元尾款的意思表示,综合本案情况,该院支持春暖花开公司应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87 493元,对宇际星海公司超过该数额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春暖花开公司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八万七千四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宇际星海公司要求春暖花开公司支付的其他宣传品制作费尾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春暖花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宇际星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非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只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二、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快递发货底单的快递单号与快运签收清单上显示的快运单号是一致的,一审法院对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快运发货底单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三、春暖花开公司关于制作费用的回函只是对于该笔宣传品制作费用支付数额的协商,没有任何依据,而一审判决却以该数额作为判决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春暖花开公司支付宣传品制作费用124 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春暖花开公司承担。
   春暖花开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宇际星海公司缺乏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宇际星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影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快递签收清单,用以证明新疆、西藏地区的快递是通过北京影讯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的EMS送达的。春暖花开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需要核实EMS的签收原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范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经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中铁快运签收清单中有些签收状态为“派送”,签收人为“未上传”;有些签收状态为“在送”,签收人为“未做”;有些签收状态为“在送”,签收人为“在送”;有些签收状态为“正常”,签收人为“出库”。另查,宇际星海公司在2013年3月5日的一审庭审中称,其提交的证据五影院签收情况中没有体现北京地区免费送达的情况。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宇际星海公司与春暖花开公司签订的《黄沙武士》电影宣传品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宇际星海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宇际星海公司提供的中铁快运签收清单中记载的签收情况,并结合宇际星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宇际星海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春暖花开公司应给付宇际星海公司宣传品制作费尾款87 49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宇际星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九十元,由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九十六元(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十元,由上海春暖花开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由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某
代理审判员  卫 鑫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一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耿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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