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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5-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阅读:246[字体: ] 
核心提示:黄某自进该俱乐部直到突发疾病,一直担任教练,并以此领取薪酬,双方的工作关系形成了常态,遂法院判定俱乐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7月,该围棋俱乐部曾制定规则,称为发展我国青少年围棋教育事业,规范各加盟会员教练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守则:一、授课时间:双休日及有课晚上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二、在规定的总课次内保证学生的升级率,寒暑假以及国定日,由各位会员教练自行约定学生上课,但必须提前一周报俱乐部统一安排。三、所有教练各自招来的学生必须在三课次后,报俱乐部登记,收费由俱乐部统一代办各项手续。四、报酬发放,在每月10日前,会员教练以记工单的形式提供上月课次数交俱乐部。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私自带走他方学生,如发生上述情况,将受到处罚。严重的将被除名,并没收所有的剩余报酬。

    2007年6月,黄某进该围棋俱乐部做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俱乐部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执教时黄某使用的吊牌,由俱乐部购买发给黄某,吊牌上写有该俱乐部的名称。在吊牌上的持证须知上写明:持证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凡辞职或解除合同者,必须把本证交回人事部,方准结算工资离开。

    在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该围棋俱乐部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还发放高温费、国庆奖、五一奖、年奖等各类名目的奖金。在2009年1月26日,该围棋俱乐部还通过公司网站公布,提拔黄某为一级副总教练。2010年5月23日下午,黄某在该围棋俱乐部处授课时突脑疝入院治疗,二天后死亡。

    同年6月,因该围棋俱乐部拒绝确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父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儿子黄某与该围棋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20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9月上旬,该围棋俱乐部不服劳动裁决,向法院诉称承认黄某在该俱乐部从事围棋教练工作,因突发脑疝经抢救无效死亡。但认为与黄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俱乐部开办实行的是会员制,教练都是俱乐部会员。声称教练吊牌是从别处购得,教练都不是全日制的正规劳动关系,属于业余性质,流动性很大,来去自由合作关系。

    法庭上,黄某的父母亲辩称,自2007年6月,儿子在该俱乐部工作期间,双方竟然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儿子于2010年5月25日突然死亡。工作期间,儿子以该俱乐部名义对外工作,提供的劳动也是教围棋。由该围棋俱乐部每月发放工资,同时还有年奖和法定假日奖金,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对该围棋俱乐部提供的教练记工单、吊牌无异议。

    法院认为,第一、该围棋俱乐部与黄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工作时佩戴有围棋俱乐部名称的吊牌,在围棋俱乐部的网站上亦有黄某为俱乐部的注册教练,以该俱乐部的名义从事围棋教学,付出的劳动属于围棋俱乐部的组成部分。第二、按照本市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企业按月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费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约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从黄某的工资单反映,黄某每月收入除了课次所获得的收入外,还包括高温、节日费等。黄某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与基本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特征相符。第三、该围棋俱乐部通过教练吊牌、发布教练行为规则、评定教练登记及发放年奖等方法对黄某进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业与员工的隶属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依据。黄某自进该俱乐部直到突发疾病,一直担任教练,并以此领取薪酬,双方的工作关系形成了常态,遂法院判定俱乐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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