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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2-04-2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若干常见问题的回复

最近,遇到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现他们有些共同的疑惑。于是,为了解答有相同“遭遇”的劳动者的法律疑问,特做个小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45天,特殊情况也可延长15日。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15日内可上诉,二审案件3个月内结案。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当然,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超期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的现象也是有的。即便超期,也不必大惊小怪。

二、关于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而要求支付审理期间的工资的请求,我认为是可行的。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第2条第4款和第3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除了主张支付审理期间的工资以外,还可以要求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三、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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