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这种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服装厂的一位会计,和该服装厂签订了至2005年12月的劳动合同。因丈夫死于车祸,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服装厂听到此消息后,欲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便拟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医院看望李某,同时让李某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字时李某父母并不在场。很快该厂劳工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劳动管理部门。李某父母听说此消息后,来到该厂提出李某孩子上学,没有收入,厂里如果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家里将没有经济来源。但该服装厂坚持解除合同协议系李某同意并自愿签字的,不能变更。
法院审判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李某正处于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裁决该服装厂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因此,这种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