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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完钱未清 苹果腐烂照付款

 [日期:2011-12-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买卖鲜活农副产品,合同签订后,应该遵循货走款清的规则,若随意违反协议就有可能吃官司。赵某因未结清货款违约而被告上法庭,11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购销苹果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买了苹果不付余款
赵某、刘某都是经销苹果的商户,2010年4月,二人在山东省栖霞县经当地苹果经销商介绍认识。同年4月18日,经协商,赵某购买刘某苹果4万多公斤,价值20余万元。赵某先用纸箱把苹果分装,之后将其放入刘某存放苹果的冷库。4月24日,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某货款85600元,并将部分苹果运走,冷库里余下的苹果赵某给刘某打了13万元的欠条。然而,很长一段时间过去,赵某既没把苹果拉走,也没有结清13万元货款,结果存放冷库的苹果全部烂掉。刘某向赵某追要欠款,赵某则以自己没有拉剩余的苹果为由推托不给。万般无奈,刘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合同有效偿还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购买刘某的苹果,并给刘某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赵某负有及时偿还刘某货款的义务。刘某要求赵某按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赵某辩称自己并未将剩余的苹果拉走,不应支付13万元货款。然而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赵某将总价值20余万元的苹果分装之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这批苹果的管理义务已转移给了赵某,赵某在支付刘某前期货款以后,负有将剩余欠款13万元及时偿还的义务。故一审中,法院判决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苹果款13万元。一审作出判决后,赵某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问题实质上是合同是否成立及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的问题。从双方交易的过程来看,在双方协商买苹果的总标的后,赵某即将全部货物用自己的纸箱进行分装,并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应当认为苹果的所有权已由刘某转移给了赵某。相应的,苹果发生质变或者灭失的风险应由赵某承担。现刘某要求赵某支付余款13万元,应得到支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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