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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字体: ] 
核心提示:未告知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社会热点
   200910月,郭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当即为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业务员并没有告诉郭某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就让郭某在投保单(综合险)土签名,之后郭某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20108月,郭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郭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1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指点迷津
   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没有向郭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舰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郭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因此车辆损坏的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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