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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而未加保费,保险公司需赔款吗?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8[字体: ] 
核心提示:危险增加而未加保费,保险公司需赔款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笫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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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4月,某机械厂向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400万元。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我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闻意,要求退保。我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视为默认,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该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笫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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