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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4[字体: ] 
核心提示: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简易人身保险赔付》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事情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社会热点
   20082月,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孙某,受益人为孙某的母亲毕某,保险期限自2008224零时起至201022324时止。20094月,孙某随团出去游玩,在乘坐客车返回公司途中,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造成孙某受重伤,在治疗了3个月后,孙某产生了轻生的想法。2009728上午,孙某乘医生不备,喝下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孙某的母亲毕某持孙某的死亡证明、保险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孙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毕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熙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内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后自杀,允许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既不禁止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也不强制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后自杀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孙某与保险公司于20082月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孙某于20097月自杀,其自杀时间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即使孙某自杀时间是在二年之后,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并非强行规定,允许当事人依约定而排除。同时,《简易人身保险赔付》规定,保险人对于下列事情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四)因疾病所致的残废;(五)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自杀届于除外责任,而不管被保险人自杀是在合同成立二年之内还是二年之外。因此,即使孙某的自杀时间在二年之后,保险公司仍然可依《简易人身保险赔付》的规定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孙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致重伤,这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已经构成了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伤残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内发生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依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简易人身保险赔付》第六条保险人对于下列事情不负死亡或伤残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二)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或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残废或死亡;(三)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的残废或死亡;(四)因疾病所致的残废;(五)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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