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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是否影响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正常受益?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8[字体: ] 
核心提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是否影响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正常受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则被指定的受益人的收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产生的,所受益的死亡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相反,如果受益人不是由上述通常情况下的指定方式产生的,而是由法定方式产生的,则结果完全不同。
社会热点
   20102月,王某到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妻子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指定其刚出生9个月的女儿王某某为唯一受益人,同时还为其女儿投保66鸿运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分期缴纳方式,首期共支付保 险费21400元(其中66鸿运保险费7600元)。当年6月,王某和妻子在自去游玩时不幸双双遇难。在案发后,保险公司表示认可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效力,并准备立即支付首期20万元死亡保险金。但就在此时,区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王某夫妻死亡保险金,原因是王某生前拖欠银行贷款,该银行已经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其债务人王某去世后,对其作出财产保证裁定,以追偿其所欠债务。王某某的监护人钱某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钱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王某某支付保险金。
指点迷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则被指定的受益人的收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产生的,所受益的死亡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相反,如果受益人不是由上述通常情况下的指定方式产生的,而是由法定方式产生的,则结果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祓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一旦保险被列为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王某某作为保险单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其享有的死亡保险金不应当作为其父母的遗产处理,因此也就不受父母生前债务的影响,债权人银行不应对20万元死亡保险金追索,而只能就王某生前遗留的其他财产进行债务补偿。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事先约定而产生的,所受益的死亡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木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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