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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4[字体: ] 
核心提示: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无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仞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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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22,某材料公司橡胶供应站(下称供应站)与某化工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订立合同,将供应站的一批橡胶存放于经营部的仓库内。201035,经营部职工刘某因违章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库内所存橡胶全部烧毁,其损失达11886. 76元。经营部职工刘某也因此大面积烧伤。供应站于2010215曾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存放于经营部内的货物),保险金额12396. 83元。据悉,刘某也已于2009126向乙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属和供应站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规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2万元,赔偿供应站11886. 76元。给付和赔偿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经营部提出了追偿要求。经营部一再借故拒赔,两家保险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两家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经营部追偿的权利?
指点迷津
   甲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乙保险公司不享有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祓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但是,由于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甲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财产险,赔付后就自动取得了向经营部追偿的权利。乙公司承保的是人身险,不能取得代位权。但刘某获得2万元的保险金后,依旧可以根据自己的伤势对经营部追偿,经营部对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仞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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