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吗?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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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起,小张一直在一家外企工作。2010年,小张因工作业绩未达标,被公司裁员。在这三年中,公司为他办理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一切社会保险。失业后,小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了登记,经办人员也告知小张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务件。但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工作人员只发给了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张认为自己的缴费年限是3年,该经办机构也应该发给他3年的失业保险金,于是与工作人员起了争执。那么,工作人员发给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做法正确吗?
指点迷津
要想正确认识这件事,我们首先得正确理解“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保险期限”的概念内涵。“缴费年限”,指的是参保人从参保日开始计算,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实际年限。本案例中,小张从2007 - 2010年一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其缴费年限是3年。“享受失业保险期限”与“缴费年限”实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享受失业保险期限”指的是失业人员能从失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其中明确指出,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浦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本案例中,虽然小张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费,但是并没有超过5年,因此,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也就不能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只发给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是合理合法的,而小张认为应发给他3年的失业保险金的看法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