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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7[字体: ] 
核心提示: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窟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热点
   小周是某家汽车制造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他于20055月与公司签署了5年的工作合同,该公司遵照合同,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101月,他到另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应聘,后被录用,于是小周向原来的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是提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小周未能到那家大型企业上班,一直待业在家。20106月,小周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事宜。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其情况后,告诉小周,他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小周非常不解,为什么自己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指点迷津
   国家设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由于客观原因(例如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切身利益。失业人员要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对于那些自愿失业的人,国家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失业保险。所谓自愿失业,是指因本人主观原因,例如为了获取更理想的工作岗位或更优厚的工资待遇,主动申请离开当时所在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小周不是因为客观原因而失去工作,他是因为想跳槽到另一家大型企业而主动选择辞职,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原企业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自己也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仍然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窟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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