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未明确规定为免责条款的条款应当作出有刹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上述情况应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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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铁路部门承运500吨水蜜桃,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保险标的有如下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保险货物自有的缺陷;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第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但是,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水蜜桃因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发现三分之二的水蜜桃已经腐烂。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对水蜜桃腐烂原因的鉴定,结论是:并非是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由于装载不当以及气温异常所致。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予以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损失确实存在,但是,根据保险合同,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赔偿?
指点迷津
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未明确规定为免责条款的条款应当作出有刹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上述情况应认定为属于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