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保险合同 >> 文章内容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具有哪些保密义务?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9[字体: ] 
核心提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具有哪些保密义务?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入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社会热点
   唐某是某乡的农民,近几年通过承包蔬菜大棚、开办生态园林等赚了很多钱。但唐某做人很低调,平时吃穿都很朴素。200910月,唐某在市里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并购买了财产保险。当年11月,该保险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将唐某作为典型客户之一进行宣传,并在唐某所在乡村大量分发。致使很多人知道唐某赚了大钱,在城里买了房子。唐某对此非常气愤,向律师杨某咨询相关侵权事宜,杨某告之保险公司已经违反了保密义务,建议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
指点迷津
   保险公司违反了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保险公司将唐某购买房屋保险作为宣传材料给予公开,违反了保密义务。本条是对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保密义务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业务和财产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入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韭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