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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72[字体: ] 
核心提示: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虽然乙保险公司未向甲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拖延向徐某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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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月,徐某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财产保险,为其新购买的古董投保100万元。2月,甲保险公司将其财产保险业务在乙保险公司进行了再保险。9月,徐某家申被盗,古董丢失。徐某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定属于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立即向乙保险公司申请再保险赔付,但乙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赔偿。1个月后,徐某催促甲保险公司尽快履行付款事宜。甲保险公司通知徐某要等乙公司赔款后再付款。徐某表示不同意。甲公司是否可以等乙公司给予赔偿后再向徐某赔偿?
指点迷津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虽然乙保险公司未向甲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拖延向徐某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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