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司应否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充金。由于网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王某当即表示了同意的意见,并办理了一系列离职手续,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表明双方均无维系劳动关系的意愿,在客观上相当于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
案例:王某系某网络公司的编辑,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于2001年10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口头通知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并按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签署了离职会签单,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的折算补偿金等。同时向公司提出,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我,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我,所以应再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公司的答复是,如果你能按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再工作一个月,公司将再发给你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不同意,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查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属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裁决:驳回王某关于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请求。
评析:由于网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王某当即表示了同意的意见,并办理了一系列离职手续,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表明双方均无维系劳动关系的意愿,在客观上相当于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的。